继春节前信达证券因涉嫌发布虚假研究报告事件被北京证监局正式受理之后,近日又因其营销总监徐寿文涉嫌编造虚假信息引诱投资者购买股票被曝光。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今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已代理投资者齐某发出律师函,要求信达证券及其营销总监徐寿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引诱投资人购买“三一重工”股票
张远忠告诉记者说,2011年4月1日,徐寿文告诉齐某:“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发,价格是35港币,预计A股应该到32元以上。”这一段表述有两人的QQ聊天记录作证。在此之前,3月31日,徐寿文还向齐某发送类似的手机信息,让其买入“三一重工”股票。
而作为投资顾问、营业部营销总监,并荣获2011“北京首届营业部之星”最优服务奖的徐寿文,他作出的推荐买股是其职务行为,而齐某正是在该营业部开户炒股的特定投资者。
但徐寿文的“服务”事后证明是严重的误导行为。
记者今天致电徐寿文手机及办公电话,未果。
“三一重工”自2010年4月份起近一年多,发布了多项涉及发行H股的公告。
2010年4月26日发布公告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5月20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为:关于发行种类和面值部分说明,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8月24日公司发布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告》,载明证监会的批复为:核准公司发行不超过1,541,075,658股境外上市外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可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香港联交所的批准。
9月5日发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港联交所审议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请的公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于2011年9月1日举行上市聆讯,审议本公司发行不超过1,541,075,658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申请。
这些公告均没有提到在港发行价格在35元以上。而据《法制日报》记者查询到的信息是,三一重工在2011年9月份暂停了在港上市,当时询价也只在每股16.13港元至19.38港元。
张远忠认为徐寿文向投资者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且多次推荐齐某购买“三一重工”股票,最终致其损失40万元。
编造虚假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及刑法
张远忠认为,徐寿文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171条第四(项)“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规定,违反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171条第二款的规定,徐寿文应对齐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基于徐寿文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信达证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即便不是职务行为,信达证券也存在管理过失,理应与徐寿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远忠认为徐寿文的行为同时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该类犯罪性质责任标准的有关规定,对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