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2.5:一个“慢半拍”的环保话题
2012-01-19   作者:记者 张建华 王浩明/广州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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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在查看PM2.5的监测设备。记者 公磊 摄

    近期,被称为“灰霾元凶”的空气污染物PM2.5(又称“可入肺颗粒物”)受到公众广泛的关注,包括上海、南京等许多城市均开始尝试发布PM2.5监测数据。北京市环保局日前也表示,计划在春节前,首先开始实时发布包括PM10在内三项常规污染物的每小时浓度,并同时公布PM2.5的研究性监测数据,供市民参考。PM2.5这个一度混沌的空气质量概念,终于有望成为人们生活常识的一部分。那么,如何廓清PM2.5的空气质量意义,国外有哪些监测经验,我国该怎样因地制宜开展这项全新的事业,有关专家为我们做了清晰解答。

  欧美监测日趋完善 发展中国家收紧标准

  总悬浮物颗粒物(PM100)、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可入肺颗粒物(PM2.5)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经常使用的三个概念,它们代表三类大小不同的大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空气质量都有重要的影响。世界各国对大气颗粒物的监控经历了标准由宽到严、监测对象由大到小的发展过程,欧美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逐步将PM2.5纳入当地空气质量标准进行强制性限制。

  PM2.5:影响欧盟人均寿命

  在空气动力学和环境气象学中,颗粒物是按直径大小来分类的,粒径小于100微米的称为TSP(Total Suspended Particle),即总悬浮物颗粒;粒径小于10微米的称为PM10(PM为Particulate Matter缩写),即可吸入颗粒物;粒径小于2.5微米的称为PM2.5,即可入肺颗粒物,它的直径仅相当于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
  气象专家和医学专家认为,粒径10微米以上的颗粒物,会被挡在人的鼻子外面;粒径在2.5微米至10微米之间的颗粒物,能够进入上呼吸道,但部分可通过痰液等排出体外,也可能被鼻腔内部的绒毛阻挡,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对较小;而粒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颗粒物(PM2.5),不易被阻挡;与PM10相比,PM2.5更具危险性,因为当吸入之后,PM2.5可能抵达细支气管壁,并干扰肺内的气体交换,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
  PM2.5对空气质量和能见度有更大影响。与较粗的大气颗粒物相比,PM2.5粒径小,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且寿命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对空气能见度的影响要比PM10更直观。
  一般而言,粒径2.5微米至10微米的粗颗粒物主要来自道路扬尘等来源;粒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颗粒物PM2.5,主要是日常发电、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等过程中经过燃烧而排放的残留物,如机动车尾气、燃煤等,通常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报告显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大多数城市和农村人口均遭受到颗粒物对健康的影响。高污染城市中的死亡率超出相对清洁城市的15%至20%。据统计,在欧洲,PM2.5每年导致386000人死亡,并使欧盟国家人均期望寿命减少8.6个月。

  各国:监控标准由宽到严

  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空气质量准则》对PM10和PM2.5的年平均浓度和日平均浓度设定了准则值和三个有梯度的过渡时期目标值。准则值的要求最为严格,是根据科学研究所得出的比较理想的、对人体健康危险较小的颗粒物限制标准。
  世卫组织设定的准则值标准很高,即使是部分发达国家,也难以马上实现,因此,世卫组织在设立准则值的同时,又对PM2.5和PM10确立了三个有梯度的过渡时期目标值,过渡时期目标值的要求比准则值相对宽松。世卫组织认为,通过采取连续、持久的污染控制措施,这些过渡时期目标值是可以逐步实现的;过渡时期目标值有助于各国评估在努力减少颗粒物浓度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
  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逐步将PM10和PM2.5纳入当地的空气质量标准进行强制性限制。总体上看,各国对颗粒物的监测和控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达国家监控体系逐步完善,监控标准由宽松到严格。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欧美国家开始发布量化指标限制空气中颗粒物的浓度。起初,欧美空气质量准则对颗粒物的限定比较笼统,没有对颗粒物的大小进行细分。1987年,美国环保局首次制定了针对PM10的限定标准。1997年,美国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增加了对PM2.5浓度上限的要求。2006年,美国修订空气质量标准,对PM2.5浓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定标准。
  按照美国目前的标准,PM10日均浓度上限为150微克/立方米,相当于世卫组织对PM10确定的第一个过渡时期的目标值;PM2.5日均浓度上限为35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上限为15微克/立方米,大致相当于世卫组织对PM2.5确立的第三个过渡时期目标值。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开始致力于监控空气颗粒物。2005年,欧盟关于限制PM10的法令生效;2010年,对PM2.5的监控标准生效。目前,欧盟的空气质量标准包含对PM10年均浓度与日均浓度、PM2.5年均浓度的要求,是世界上对PM10监控标准最严格的地区之一。欧盟PM10日均浓度限值(50微克/立方米)已达到世卫组织所设定的准则值标准。 
  二、欧美国家执法严格,对超标行为惩罚严厉。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气物理学院副院长、空气质量研究专家朱斌认为,在空气质量监控方面,立法容易执法难;欧美等国目前都普遍制定了完备的空气质量法律,并严格执行,对不达标者惩罚很严苛。
  据了解,在欧盟空气质量法令实施的最初几年,欧盟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办法。但是,各自为政导致各成员国经常有法不依。2005年,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23个国家出现了PM10浓度超标的情况。
  2008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新的空气质量法令(2008/50/EC),开始严格监督执行空气质量标准,对超标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有些超标城市可能面临每天高达700000欧元的罚款。 
  三、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监测PM2.5。
  近年来,有些发展中国家也收紧了对PM2.5和PM10的监控标准,如印度、墨西哥等国。以印度为例,印度环境与林业部1994年制定实施的空气质量标准只包含对总悬浮颗粒物和PM10的监控要求,2009年新修订的标准取消了对总悬浮颗粒物的控制指标,新增加PM2.5的限制指标,要求工业区、居住区、农村等地区的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都不得超过4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和日均浓度的上限分别为60微克/立方米和100微克/立方米,大致处在世卫组织设定的三个过渡时期目标值范围内。

  中国:技术已成熟 实施需稳步

  目前,中国使用的空气质量标准是在1982年发布实施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基础上,于1996年修订后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其中将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列入“强制性”监测并公开的污染项目。
  2011年11月,中国环境保护部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并收紧了PM10浓度限值等,这是中国首次制定PM2.5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意见稿中,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35微克/立方米和75微克/立方米,相当于世卫组织所设定的第一个过渡时期的目标值。新标准拟于2016年1月1日全面实施。
  近日召开的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表示,2012年,将在北京、天津、河北和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PM2.5监测有了实施时间表。
  记者采访有关专家了解到,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要开展硬件和软件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因此新标准需要分期实行。专家建议在我国PM2.5监测中应该重视以下问题:
  一是重视各地在监测技术、设备、人员、资金方面的地区差异,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部分专家认为,虽然我国目前已有成熟的PM2.5监测技术,并且已经在部分城市开展了包括PM2.5在内的城市空气质量试点监测工作,但由于在全国统一开展PM2.5监测涉及仪器设备购置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财政资金支持等大量系统的准备工作和能力建设工作,因此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开展PM2.5监测工作还有一定难度,需要逐步推开。
  二是完善配套治理措施,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切实控制PM2.5浓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物理学院副院长朱斌认为,我国之所以迟迟未把PM2.5纳入强制性监测指标,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我国尚未完成产业结构升级的情况下,我国部分城市目前PM2.5的浓度可能是西方国家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即使制定了PM2.5监测标准,要实质性控制PM2.5的浓度仍面临着很大的难度。
  朱斌建议,在“监测容易控制难”的背景下,我国宜在技术、制度、资金等方面研究出台适当的配套治理措施,参照国外已有的技术标准和管理经验,降低环境执法的难度和空气净化的成本。
  三是适当改革对地方官员的环保政绩考核标准,减少推行PM2.5监测的地方阻力。
  曾参与我国PM2.5监测标准制定工作的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吴兑告诉记者,中国推行PM2.5监测在技术上障碍不大,最主要的障碍是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吴兑认为,“如果加入PM2.5监测,部分城市的空气优良率预计将从百分之八九十降到60%左右,这对地方官员,尤其是对市县级官员的考核构成很大压力。”
  吴兑认为,从根本上改变地方官员唯优良天数为环保政绩的考核体系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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