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定再征意见 最高罚3万
专家呼吁尽早将规定升格为条例,加大处罚力度
2012-01-17   作者:记者 梁嘉琳/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字号

    国家质检总局16日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汽车三包规定”)。
  相对以往,新汽车三包规定首次明确:“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雄志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部主任王永灵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举有助于防止销售者(俗称“4S店”)、生产者(俗称“整车厂”)、维修者(俗称“修车厂”)对三包责任“踢皮球”。
  不过,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新汽车三包规定仍未改变销售者相对于生产者的弱势地位。销售者一方面不掌握技术优势,一方面不掌握网点布局主导权,往往不敢也不愿得罪生产者,因此“追偿三包责任”一说并不符合实际。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说,根据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如果整车厂生产的车子有质量缺陷,但4S店替整车厂向消费者换了车、赔了钱,4S店虽然具有向整车厂追偿的合法权利,但一般不具备这样的谈判能力。”邱宝昌说。
  新汽车三包规定还首次规定了《罚则》部分,其中对于各类违规行为,分别规定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向社会公布”等不同罚则。
  对此,邱宝昌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部门规章的最高罚款额度一般不能超过3万元,“建议新汽车三包规定升级为新汽车三包条例,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细化民事赔偿的规定,毕竟民事赔偿一次可能赔个100万,相对于3万元,对企业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大多了”。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使用。
 
相关新闻:
· [关注]网民议汽车三包听证:"售后30天"规定不合理 2011-10-28
· 质检总局称汽车三包条件已成熟 将制定实施细则 2011-10-27
· 汽车“三包”共识应尽快变成现实 2011-10-27
· 汽车“三包”退还有望? 2011-09-29
· 汽车“三包”规定何时取代“霸王条款” 2008-12-24
频道精选:
·[财智]肯德基曝炸鸡油4天一换 陷食品安全N重门·[财智]忽悠不断 黑幕频现,券商能否被信任
·[思想]刘远举:抽签或可解决春运售票难题·[思想]高连奎:福利国家经济反而更高效
·[读书]《五常学经济》·[读书]投资尽可逆向思维 做人恪守道德底线
 
关于我们 | 版面设置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甲101号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证01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