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鉴定引争议 洛阳一处重点工程变烂尾
2012-01-13   作者:记者 洛涛/郑州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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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长沙城区新房销售减少18.75%
  据数据统计显示,2011年长沙市预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约860亿元,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1796.38万平方米,比2010年减少16.08%。记者 龙弘涛 摄

    洛阳市一项投资近1500万元的重点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两年多后,却仍然无法正常使用。造成这一当地重点工程烂尾至今的原因,是因质量问题引发的诉讼。本来简单的案情,却因迟迟无法做出工程质量鉴定而拖延至今。

  重点工程烂尾

  在河南省孟津县连霍高速公路一侧,矗立着一座巨大的钢架结构厂房。由于长期风吹日晒,一些钢构件上油漆已经脱落,因为生锈螺丝变成了咖啡色,厂房内长满了杂草。谁也无法想到,这座破败的烂尾工程,竟然曾经是洛阳市的重点工程,并极有市场发展前景。
  2008年,洛阳大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大洋公司)与全球500强企业法国圣戈班公司达成合作,在孟津县新建四条电炉生产线。该工程总建筑面积七万平方米。其中电炉生产线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39000平方米,主要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极强竞争力的新产品电熔锆钢玉砖。据大洋公司负责人常伟介绍,待生产线投产后,将年产电熔砖三万吨,80%产品出口,新增就业岗位700余个,是2008年市重点工程。
  但是这一切停留在了规划书上。2008年11月4日,大洋公司和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下称杭萧公司)签订标的为1490万元的建设施工合同。由杭萧公司承建其生产车间钢构厂房工程。2009年4月30日到6月10日,随着钢结构主体陆续完工,大洋公司、工程设计公司、河南杭萧、孟津县质量监督站以及监理公司等单位代表对其进行了三次验收,但没有通过。
  根据孟津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证明,2009年6月10日的验收结果表明,河南杭萧没能提供齐全的钢材质量证明书,钢结构使用的部分钢板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我们发现车间钢构厂房工程使用的钢材有问题,要求杭萧公司解决质量问题。”常伟说。由于杭萧拒绝返工,大洋公司向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要求对河南杭萧承建的钢结构工程所使用的热轧钢板(带)进行调查。洛阳市质监局的调查结果显示,河南杭萧提供给大洋公司的12份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有8份内容与厂家原始产品质量证明书不符,涉嫌篡改和伪造。
  另外,河南杭萧在报价书中承诺提供牌号为Q345B的钢材共计1050.34吨,但在实际提供的该牌号钢材中,有675.642吨缺少质量证明书。“由于承建厂房的钢材来源不明,而且厚度不够,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我们不敢在这样的厂房投入生产使用”常伟说。
  按照合同预定,大洋公司需根据工程进度,分次向杭萧公司支付工程款;但由于没有通过质量验收,大洋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2009年6月20日,杭萧公司以违约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洛阳市中级法院起诉。2009年10月,大洋公司诉杭萧公司工程质量纠纷案在洛阳市中级法院立案。这两起具有关联关系的案件并不复杂,其关键点是对工程质量作出鉴定,然而正是对于“工程质量作出鉴定”使得案件变成了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式的诉讼。

  谁来鉴定

  在杭萧公司诉大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中,大洋公司提出,按照合同预定,大洋公司需根据工程进度,分次向杭萧公司支付工程款;但由于没有通过质量验收,大洋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同时,大洋公司提出,洛阳质监局的调查结果显示,杭萧提供给大洋公司的12份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有8份内容与厂家原始产品质量证明书不符,涉嫌篡改和伪造。
  另外,河南杭萧在报价书中承诺提供牌号为Q345B的钢材共计1050.34吨,但在实际提供的该牌号钢材中,有675.642吨缺少质量证明书。对洛阳市质监局的调查结果,洛阳市中院并未认可。该案主审法官赵广云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鉴定申请应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技术处委托有资格鉴定的单位进行专业鉴定。
  当时此规定并未能适用于案件的另一方。2009年10月,杭萧公司在未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邀请“专家”对其承建的大洋公司钢结构厂房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鉴定。“法院既然说,鉴定不能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为什么对方能自行委托?再说由于对方身份不明,我们公司门卫把他们挡在了门外。”常伟说。
  2009年11月,洛阳中院一审判决大洋公司应当向河南杭萧支付第三次合同价款298万元,以及违约金112万多元。大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其判决的关键证据之一,是孟津县公证处公证员所做的公证。前文提到了杭萧公司邀请“专家”对其承建的大洋公司钢结构厂房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鉴定。这份现场记录被一同前往现场的孟津县公证处公证员所公证。此时,一审庭审已经结束,这份公证书也没能进行质证。但是,在判决书中,公证书成为法院认定大洋公司拒绝鉴定的事实。大洋公司负责人常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质疑:这次鉴定为何不由法院技术处对外委托?为什么这份证据不经过质证,就作为了判案证据?

  漫漫无期

  目前,杭萧公司诉大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已被河南省高院撤销原判发还洛阳市法院重审。河南省高院2011年3月24日发出(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要求洛阳市法院将本案与大洋公司诉杭萧公司质量纠纷一案合并审理。该裁定书中载明:原审在大洋公司诉杭萧公司质量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尚没有对工程质量问题作出认定并明确责任的情况下,判决大洋公司支付杭萧公司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不当。本案与大洋公司诉杭萧公司的质量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工程发生的纠纷,二者之间有密切关联。鉴于质量纠纷案件正在原审法院审理之中,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案应与大洋公司诉杭萧公司质量纠纷一案合并审理。
  但是洛阳市法院并未按省高院合并审理的裁定,仍然分开审理。对此问题,洛阳中院民一庭于2011年10月17日通知大洋公司时说,对于合并审理的申请,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合并审理,但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此,大洋公司表示异议,合并审理必须查清钢结构厂房施工质量是否合格,但是分开审理洛阳市法院可以将杭萧公司诉大洋公司的案件先行判决,将大洋公司诉杭萧公司质量纠纷案无限制拖延下去。
  北京资深法律专家陈炜律师表示,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目的是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本案是基于同一项建筑工程产生的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纠纷,且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当事人和审理法院都没有变化,适用的诉讼程序也是一致的,完全可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核心是指将两个案件作为一个案件、一个案号、一个程序、在同一个时空中审理、在同一个法庭的同一段时间内完成调查、辩论,使共同诉讼人、对方当事人都一同完成诉讼行为,一并作出判决。否则分开审理就无法解释。洛阳中院将两个案件在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非真正的合并审理。
  大洋公司负责人常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致使整个生产线项目不能如期进行,计划于2009年5月份建成投产的电炉生产线无法建成投产。订购的机器设备无法入场,使很有发展前景的建设项目无法继续,新产品无法投产,签订的国内外合同无法履行,国外客户已向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我公司已损失十几个亿的销售收入,如果再继续发展下去,很有可能给我公司造成被迫停产的严重局面。可是案件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有结果。”常伟说。
  洛阳中院民一庭一位领导对记者表示,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正在由该院技术处委托有资格鉴定的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何时能有结果?现在还不知道。记者就此询问洛阳市委宣传部,该部门相关负责人称,对于企业纠纷,市委只能协调,但不会干涉司法。据记者了解,洛阳市委对这项重点工程的进展十分重视,于2011年5月4日至9月5日连续四次召开重大项目建设协调会并下发会议纪要,要求尽快予以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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