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板上市不足半年的光线传媒(SZ,300251)深陷虚假陈述漩涡。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光线传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里对独董查扬的相关陈述多处存在虚假内容,光线传媒招股书对其的信息披露涉嫌虚假陈述。
光线传媒在其《招股说明书》对公司独董查扬介绍为:查扬,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金杜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期2009年7月31日至2012年7月31日。
事实上,查扬并非金杜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仅仅是该所专职律师。记者获得的一份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处开具的证明材料显示:2001年查扬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5年11月4日取得律师执业证,自2008年10月28日起在金杜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查扬自2008年10月28日在北京市执业以来一直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不是合伙人。
另外,资料显示查扬在2001年即已加入美国国籍,并非光线传媒在其《招股说明书》所陈述的:查扬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据记者了解,查扬在2001年即已加入美国国籍。知情人士表示,2010年3月查扬加入瑞泽资本有限公司,在履行股权登记的相关法律程序时,查扬出具的身份证明是美国护照和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如果查扬加入了美国国籍,他就不具备在中国申请律师执业资格,更不可能成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必备条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中国进行律师活动需要是中国国籍,外国律师在中国是不能以律师身份进行活动的。查扬在成为上市公司独董前应该有向上市公司上报材料和身份证明,如果说查扬在提交身份证明时隐瞒了个人美国国籍的身份,则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记者了解到,2005年4月至2008年4月,查扬在担任紫光股份(SH,000938)独董时,紫光股份曾同样虚假陈述其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1年12月26日,光线传媒发布公告称,查扬因个人身体原因,于12月23日书面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一职,该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尚未举行)选举新独立董事后生效。
记者拨打了光线传媒招股书中公开的联系电话,接电话的相关人士表示:“证监会已经开始对查扬进行调查,我们能做的是配合调查。查扬辞职是因为身体原因。”
记者又向查扬求证其国籍和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身份的问题。查扬表示,辞去光线传媒独立董事确实是因为身体的原因,自己一直就是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中国的律师事务所有个惯例,就是登记的合伙人并不是每个律师事务所全部的合伙人,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都是这样。”关于加入美国国籍一事,查扬表示,在电话中不方便谈。
针对查扬提到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惯例”问题,张远忠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是需要登记的,并且应该可以在司法局的网站上查到;如果只是律师事务所内部人之间的约定,则是不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