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青海等西部矿产资源大省矿业诈骗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青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冀康平等专家表示,国家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领域依然缺乏完善的体系,需从严格准入、健全市场、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体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冀康平说,国家相关部门首先应严格开矿准入,执行矿业权保证金制度。对矿业权申请设置进行规划预审,实行严格的规模准入、技术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和资质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省、州、县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通过规划预审,并严格执行矿业权保证金制度。对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收取矿业权保证金,督促企业依法守法勘查开采和进行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作为长期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监察工作的工作人员,徐卫东认为,国家应强化市场对矿产资源的配置,对地质矿产情况简单、可直接进行开采的优质矿产资源,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鼓励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符合省、州、县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进行限期联合改造、重组、优化开发布局、推进集约规模经营为目的的矿业权转让,为市场进行开发转让提供合理渠道,坚决禁止和打击将矿业权进行分割转让。 此外,专家认为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体系,消除矿业暴富神话是健全矿业市场的关键。专家认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领域对民间投资放开以后,利益分配体系中代表全体公民的国家、当地政府、土地承包人、开发企业所应占的比例一直很难公平确定。长期以来,开发人拿走的太多,当地群众和地方政府得到的太少,使得矿产资源开发成为一个暴富行业,在民间形成了一种不良的导向,即开发矿产资源即可暴富。使得盗采、乱采滥挖以及现在的矿业诈骗有了滋生的土壤。应尽快探索出一套合理的分配体系,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合法途径参与到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中来。 冀康平还建议,应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纳入对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目标考核机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矿产资源监管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矿山环境年报制度、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部门联系联动及社会监督机制,实现对矿业权人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况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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