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推行采购官制度,使采购人员更加专业化和职业化。前不久,《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议“三审”,并有望获得通过,促使政府采购更加“阳光化”。 深圳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是将所有的采购项目分配至集中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自行组织采购或者转委托部分采购项目给社会代理机构。 为了使政府采购更加“阳光化”,《修订草案修改稿》将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和调整,并取消了转委托。一方面,明确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相结合的原则,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的范围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另一方面,确定以集中采购目录为分界线,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参照条例规定自行采购。同时,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预算、规模等因素每年制定深圳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并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提出推行采购官制度,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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