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委持股应清空
2012-01-04 作者: 来源:新华道琼斯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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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并购重组委委员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因故不能清理卖出的,可以提出申请锁定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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