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恶意欠薪尚须立法跟进
2012-01-04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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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关将至,一场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行动正在深圳展开。去年5月以来,深圳警方联合劳动部门打击恶意欠薪,共破案9宗,9名“跑路”老板落网,涉案金额近800万元,涉及务工人员780余名。
  这场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行动,在广东乃至全国也是比较早和比较有力的。但是,这次抓捕和刑拘恶意欠薪者,与2006年的行动不同,当年恶意欠薪行为并没有入罪,也就是说刑法并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当年不能对单纯的恶意欠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只是在恶意欠薪者同时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或者诈骗罪等罪名时,对其进行刑拘和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次行动却可以直接对恶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去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关部门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可以直接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打击也更为有力。 
  但是,在这场有力的打击恶意欠薪者的行动中,我们也能感觉一丝隐忧,就是对什么样的恶意欠薪者应当刑事追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影响到警方打击的积极性,也容易造成法制的不统一。根据刑法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要“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什么是“数额较大”,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为了便于这次执法行动,深圳警方联合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经过认真研究协商,对“数额较大”的理解,暂定为10万元。 
  有消息称,人社部与最高法院在粤联合调研制定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条件拟定为欠单个劳动者薪金5000元到3万元。但这一司法解释并没有出台,希望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并由最高法院颁布一些司法判例,以指导各地法院的司法,为警方的打击行动扫除障碍,让这一罪名的威慑力来得更猛烈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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