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1月1日起,辽宁省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要求,大幅提高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辽宁省财政厅了解到,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月保障标准分别提高不低于40元和50元,全省平均提高幅度25%以上;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月保障标准分别提高不低于50元,全省平均提高幅度15%以上。 辽宁此次提高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是在2011年4月份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6月份发放肉价临时补贴的基础上,考虑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走高所决定的。预计全省全年筹集资金54.2亿元,确保城乡低保金和农村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同时,辽宁省将加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管理,重新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界定工作;严格动态管理,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的保障标准确定保障对象进出和保障金增减,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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