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12年1月1日起陕西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解决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全省最低工资不得低于790元/月,西安城六区和阎良区不得低于1000元/月。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1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
西安市各区县的分类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属于一类工资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属二类工资区;周至县、户县属三类工资区;蓝田县属四类工资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无论是机关单位,还是外企、民营企业等,都应按照新的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据了解,这是陕西省2010年以来第三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之前已分别于2010年7月1日、2011年1月1日调整过两次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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