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曝强制为数千名大学新生办银行卡
2011-12-27   作者:雷鸿涛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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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未去过湘潭,怎么就在中国银行湘潭分行金桂支行开了卡呢?益阳的高中毕业生陆未有些想不明白。
  陆未高中毕业准备出国深造。前不久,因为要往国外的学校汇款,他去北京的中国银行办理一张带网银的中国银行借记卡,没想到被拒了。
  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陆未:你名下已经有了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而且开通了网银,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湘潭分行金桂支行。
  湘潭的这家中国银行支行凭什么就给他开了一张卡?2011年12月25日,陆未向《法制周报》记者投诉。据记者了解,已经录取陆未的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至少有上千学生像陆未一样被该支行办了卡。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该支行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

  上千学生遭遇“被办卡”

  “(银行的)柜员说我已经办了一张卡。我现在办卡的网银不能用,必须要把以前办的网银注销。我一下就懵了,真的很生气。”陆未说。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得知:该卡的开户行是中国银行湘潭分行金桂支行,开卡时间是2011年8月18日。
  陆未是益阳人,他说自己从未去过湘潭,也从未收到过中国银行寄给他的银行卡。他说,如果不是这次办卡汇款发现问题,他还蒙在鼓里。
  在北京办卡遭拒后,陆未向中国银行湘潭分行金桂支行讨说法。他了解到,原来是该行和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联合为该学校的新生都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卡。据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相关老师说,该校今年开学时,大概有1000多名新生办理了这种卡。
  在陆未投诉后,银行才帮他注销了之前的网银,但那张还没有见过面的银行卡,仍然没有注销。几经曲折,陆未才得以重新开卡并使用网银。
  陆未心里很不是滋味:银行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强制开卡,侵犯了他的权益。

  当事银行回应 :是为了“扩大我们的开卡量”

  12月26日,《法制周报》记者就陆未的投诉联系了中国银行湘潭分行金桂支行。该行相关工作人员解释,他们确实为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的新生批量开了卡。该工作人员坦承,此举是为了“扩大我们的开卡量”。
  上述工作人员解释说:“我们和学校签订了协议。只要学校提供户名和身份证号码就可以了。”该工作人员还介绍,在跟学校签订合同并拿到名单后,银行便为学生开通了一张银行卡和一个网银。该工作人员还说:“如果你想用这张卡,就必须去银行激活。激活了网银才能用。如果不用,你到银行消掉就可以了。不产生任何费用。”记者问,银行在开卡时是否收到了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工作人员说:“那我就不知道了。我记得好像有身份证复印件。”
  但记者随后就此联系上了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相关老师,他很肯定地说,学校没有提供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给银行。
  记者又咨询中国银行95566客服电话得知,客户去中国银行开卡,需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申领。那么,所谓“批量办卡”是否要提供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呢?客服介绍,单位批量办理银行卡,需要提供被代理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
  金桂支行工作人员称,卡片都提供给了学校,再由学校寄给学生。

  律师 :银行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

  近年来,高校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带银行卡或手机卡的情况常见。工信部于今年7月在其网站发布通知,规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也不得将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等放在学生录取通知书中夹寄。但目前,还没有相关部门要求通知书不得夹寄银行卡。
  有人认为高校成了商家的“推销员”,也有人认为此举给即将入学的学生提供了方便。但不可忽视的一个情况是:现在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均是实行实名制。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本案中显示的情况却明确有违其倡导的自愿原则,即使是银行所宣称的无偿办理,也构成违法,应当无效。   
  李健律师还认为,同时在此过程中学校大量地向商业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公民身份信息供其开展商业经营行为,不管其动机是否涉利,都构成了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情节严重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非法泄露、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不论学校和银行,对此涉嫌违反犯罪的行为都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否则将铸成大错。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朱远贵律师则指出,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第七条第二款“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规定,中国银行湘潭分行金桂支行在没有学生亲自到场或代理人到场出示身份证的情况下是不能开户的。银行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没有经得学生的授权,其协议是无效的。银行这样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学生存款自由的选择权和姓名权,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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