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近日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快天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政策,在2012年年底,全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总数要达到1500辆以上,值得一提的是,新能源汽车将从公务部门、事业单位等“公车”领域率先使用。
据了解,《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汽车采购时,在保证公平竞争并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在公交、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逐步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除此之外,天津市还将实行停车和高速公路通行收费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示范推广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优先办理牌照、年检等业务,纯电动汽车上牌时不需经排气检测可直接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示范推广车辆充电给予价格优惠。
在财政支持方面,天津市将对利用环保专项资金对购买天津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并开展示范运行的运营单位,按中央补贴的10%给予补贴,约1500万元;利用商业发展资金对新能源汽车销售网点建设给予补贴,约500万元;利用科技发展资金对技术改造提升和运营数据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给予补贴,约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