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和形式不断翻新,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出台了《药品差比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行为。 “从《规则》制定的内容看,医药企业再想通过‘改头换面’变相涨价牟取利益的可能性不大。”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副会长冯国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规则》的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具体来看,《规则》一是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三是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四是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 凯基证券医药研究员徐德仁告诉记者,《规则》的出台对于原本就有良好医药工业生产水平的企业而言,影响并不大,但将有效抑制一些研发能力不足而想“打擦边球”的医药企业。 徐德仁还补充道:“由于近日药价虚高问题屡被提及,发改委日前已发布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从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加上最新发布的上述《规则》,都可以看作是对当前药价问题的正面出击。” 然而,在对《规则》表示认可的同时,不少业界人士觉得发改委这一“拳”打得不是很“给力”甚至不“到位”。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就指出,“药品差比价”的管理办法已试行数年,《规则》是正常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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