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济南市消费者协会获悉,包括北京、济南等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在内的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8日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二十二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完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起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表示,一直反对因质量问题引发退换的商品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的规定,作为大件商品的汽车也不例外。依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在质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是经营者违约而非消费者违约。《产品质量法》自始至终都未提及“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的问题,显然经营者违约在先,又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于法无据的。若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要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则有违上位法原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据了解,22家城市维权单位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杭州、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等21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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