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5日向媒体透露,苹果公司(AppleInc)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深圳公司)关于IPAD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审结,驳回苹果公司要求认定唯冠侵权等诉讼请求。这意味着,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使用IPAD商标行为将属于侵权。 据介绍,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深圳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而当时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产品。2006年,苹果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苹果于是设立(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为由,在英国起诉唯冠公司,唯冠最终赢得这场商标权官司。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 但唯冠深圳公司方面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以上3.5万英镑的一揽子转让协议中,在中国内地,iPad的商标属于深圳唯冠所有,唯冠台北公司没权力将其出售。所以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市场没有合法拥有iPad的商标权。
原告(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要求法院判“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赔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400万元。深圳市中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
深圳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唯冠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指因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亦不成立。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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