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了解到,该省近日发布并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首次明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并对工资集体协商方式、代表产生等进行规定,旨在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者区域、行业企业组织与职工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4项,分别是: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区域、范围;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病、事假的工资待遇;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和支付时间;拖欠工资的清偿办法;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工资集体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工资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重点就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奖金分配、津贴补贴等进行协商;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以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区域、行业内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支付办法等。
山西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都要按该办法执行;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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