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昨日通报,该院对中国工商银行顺德市(现顺德区)支行原行长区叶宽与儿子共同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通报称,区叶宽通过私设小金库,逐步将3000万元巨款移至其儿子欧阳胜名下。今年8月初,佛山中院公开审理此案。该院近日以贪污罪判处区叶宽死缓,判处欧阳胜有期徒刑10年。
案情
鲸吞六张存单的3000多万元
据法院查明,区叶宽于1988年7月至1996年1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顺德市支行行长,其间违规设立小金库,并成立了顺德市诚业财务咨询公司(下称“诚业公司”)作为小金库的运营主体。小金库资金被逐步转至诚业公司运作,其中部分资金以存单形式入账,小金库和诚业公司均由区叶宽实际操控。
在1995年年底至1996年年初,区叶宽将小金库存单的储户名变更为“广建公司”、“穗业公司”、“京业公司”、“广顺公司”、“广宏公司”、“广兴公司”并私自保管。
1993年至1995年,区叶宽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诚业公司向其子欧阳胜经营的顺德市外经综合贸易(下称“外经公司”)多次发放借款共计2210万元。因外经公司借款到期后仍有2130万元无法偿还,欧阳胜与区叶宽商议后,经区叶宽批准,诚业公司于1996年1月25日向由欧阳胜占股33%的顺德市宝顺钢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宝顺公司”)发放借款2100万元,欧阳胜利用该笔借款偿还了诚业公司欠款及利息。
1996年1月,区叶宽被免去行长职务,但其未将上诉六张存单如实上缴而据为己有。同年5月,因宝顺公司借款期限即将届满,区叶宽与欧阳胜密谋后,将其私自保管的六张存单交给欧阳胜使用。
之后,欧阳胜找到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海南代表处、驻深圳办事处,分别于同年6月13、19日,支取了上述六张存单本金3131.7万元和利息190.8597万元后,又再由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海南代表处、驻深圳办事处通过转账支取的方式将钱转至宝顺公司和外经公司的账户上。欧阳胜将其中的2220万元用于归还宝顺公司欠诚业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其余的1102.559万元用于其他投资。
判决
退赃后不必立即执行死刑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区叶宽、欧阳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3322.55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区叶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欧阳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鉴于区叶宽、欧阳胜通过其家属退回部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区叶宽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对欧阳胜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佛山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区叶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欧阳胜有期徒刑十年;两被告人退回的120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母亲处处为儿开脱 最后母子双双获刑
法院认为,鉴于区叶宽和欧阳胜是母子关系,情理上不可能指证欧阳胜犯罪
据了解,该案在8月2日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因身体状况欠佳,区叶宽出庭时已不能独立行走,需坐轮椅出席庭审。在法庭上,被告人区叶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不过,欧阳胜在庭审辩解称,他没有与区叶宽密谋非法占有公款。其辩护人提出,区叶宽在1996年1月退休时,其贪污6张存单资金的行为已完成,贪污结果已经实际发生,欧阳胜没有与区叶宽密谋贪污,对区叶宽的贪污行为不知情,不构成贪污罪。
区叶宽也称“儿子不知情”,她将6张存单交给欧阳胜时,也没有告知儿子存单性质和来源。
对此,佛山中院认为,在区叶宽被免去行长职务到其将六张存单交给欧阳胜期间,其虽然没有按照规定将其保管的涉案六张存单移交给后任行长而是继续私自保存,但上述存单的款项仍在诚业公司账户内,并未脱离诚业公司的控制,在此期间也没有证据证实区叶宽对该款项有侵占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区叶宽贪污行为已发生。
后在1996年6月间,区叶宽将该六张存单交给欧阳胜并由欧阳胜支取了存单款项而予以占有使用,上述存单款项已脱离了财物所有者诚业公司的控制,故应认定此时被告人区叶宽也实施了贪污涉案六张存单款项的行为。
法院还认为,虽然区叶宽称没有告知儿子存单性质和来源,但鉴于她和欧阳胜是母子关系,情理上不可能指证欧阳胜犯罪。鉴于欧阳胜的前四次供述与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件均能相互印证,法院认定区叶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欧阳胜相互勾结,利用区叶宽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公共财物的事实,欧阳胜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