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3+2”的退市制度
2011-12-01   作者:刘砚青  来源:经济参考网综合
 

    《方案》最显著的是完善了创业板的退市标准。在现有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等11项退市条件的基础上,新增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同时,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将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新增两个退市条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一是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二是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按照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前创业板主要退市条件包括创业板现有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11项。
  
  不支持“借壳”恢复上市

  为避免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以后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式规避退市,拟完善创业板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缩短时间加快退市速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一是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这条规定将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半净资产为负则终止上市的退市时间予以缩短。二是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
  
  设立“退市整理板”

  征求意见稿指出,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有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将设立“退市整理板”,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仍为10%。
  对于终止上市的创业板公司,拟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附表一:现行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附表二:完善后的创业板公司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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