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退市制度,市场各方有赞有弹。不少人认为,退市制度的推出是“重大进步”。但仍然有多位业内专家对方案的威慑力感到失望。有专家认为,A股股价低于面值20年来都少见,更不用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少业内人士质疑,从两个新增的退市条件来看,该方案略显空泛,或难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 退出制度中的某些标准形同虚设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指出,就目前征求意见稿的退市条件来看,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条件是一个“最低的标准”,这和主板的退市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别。 “按照目前的退市条件,预计在未来2-3年内还不会有创业板的公司被退市。”吴晓求分析,一方面是因为创业板的超募资金非常多,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可能性会非常小,此外,一家上市公司也不会每年被交易所谴责一次。 但吴晓求也表示,如果2-3年以后,等创业板公司的超募资金用完之后,如果公司还持续亏损,就会存在退市的可能,同时,从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条件看,也会进一步有效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改进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也认为:“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退市规则有点宽泛。 他指出,何种情况下,公司会被谴责,这个规则和尺度并不明晰。“这就可能造成执行环节有讨论空间,谴责两次以后,肯定各种人情关系就找过来了。不管过松或过紧,都会有争议,未来这会变成交易所的负担。”
相比之下,刘纪鹏更推崇的是“刚性”标准,例如“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退市标准。他说,“这种直观的条件好,没有商量余地、没有腐败空间。” 应强调中小股东话语权
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向威达建议,创业板退市制度中,要引进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公司高管以及证券公司、会计公司、中介机构问责和追究的行为,建立赔偿制度。公司退市,让中小投资者利益蒙损不合理。 向威达表示,实施退市制度应该特别强调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因为上市公司通过IPO和再融资圈走了大量资金,新股东上市后和中间炒作的主力可能也赚了不少钱,退市损害的主要还是中小股民,“因此强烈建议退市制度引入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不能说你们让我退我就退。” 公司退市与惩戒措施应相辅而行
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指出,对于饱受摧残的A股市场投资者而言,退市制度的出台理应给他们一个公道:一方面坚决让不合格公司退市,以降低市场劣币驱逐良币、投资者围着垃圾跳舞的风险;另一方面,对于不合格公司进行事后的追溯机制,让造假、渎职的大股东与中介机构,吐出他们的盈利,甚至付出惨痛的经济代价。只有付出惨痛代价,这些利益相关者才能吃痛、记痛,才能避免造假圈钱的老毛病。 退市制度必须强势执行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认为,出台退市制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能否贯彻执行值得怀疑。“上市公司每一次被谴责,都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以及监管层之间多头博弈的结果。在退市制度流于形式之时,每一次被谴责的时间间隔都相对较长。一旦退市与被谴责有关联,谴责就成了一种有寻租价值的权力,被谴责就不会再成为屡见不鲜的风景线,因此退市就可能成为凤毛麟角。”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就提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效果还要看具体操作和落实的情况,还需要很强的执行机制,不要最后变成一纸空文,制度的效果仍然需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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