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出台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主管部门将从该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按照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市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且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按照规定,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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