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草案)》已获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近期将公布实施。这一管理办法将为山东建立完善小水库管理运行长效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山东省水利厅了解到,这一管理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 这一管理办法还确立了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山东省共有小型水库5629座(其中平原水库348座),是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地,但也面临管理体制不顺、人员缺乏,管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管理设施不完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 山东省水利厅表示,这一《办法(草案)》的出台,将为山东建立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特别是小水库管理运行长效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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