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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深交所出台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意见征求稿,明确创业板两个退市制度,即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或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证券法》对退市是有明确规定的,应该以上市公司公告内容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判断标准,而不应该以是否受到公开谴责为准,如果某个上市公司出了问题,交易所就是不谴责呢?这不是给人为操作留下来余地吗?”曹凤岐说。 对于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规定,曹凤岐认为漏洞更大,“如果每到第19天就纠集一帮人把股价拉一下,即便这个公司已经很糟糕,也无法将其退市。” 在六条征求意见中,有三条与上市公司退市后的去向有关,一是“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二是“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三是“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这分明是在给退市公司留口子,既然已经终止上市了,那就不是上市公司了,谈什么恢复上市的标准呢?想再上市就严格走现有的IPO程序就是了。现在却考虑设立‘退市整理板’,还要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我明白监管层的本意是想最大化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很显然也会因改革不彻底而留下后患。”曹凤岐说。 曾参与制订《证券法》的曹凤岐指出,真正意义上的退市在中国从来没有过,正是大家都不认为上市公司会真正退市,才发生了ST水仙退市时引发很多人买进的景象,希望创业板不要走以前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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