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拟新增两退市条件
2011-11-29   作者:记者 周少杰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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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28日公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新增“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同时,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将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在创业板现有的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11项退市条件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一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即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同时,征求意见稿缩短了现行“净资产为负”和“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两个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其中,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时间分别缩短一年和半年;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由原本的出现两次调整为一次。
  征求意见稿中还取消了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拟实施“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时提示退市风险”和“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两大措施。
  同时,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有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将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仍为10%。
  此外,为避免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以后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式规避退市,拟完善创业板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而对于终止上市的创业板公司,拟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深交所表示,创业板推出两年多来稳步发展壮大,总体运行平稳,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和其他创新型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已初步显现。而现行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是在创业板设立之初比照主板退市制度制定的,从目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创业板长远建设的需要看,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十分必要。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创业板市场参与者风险意识,培育理性投资文化,同时也将对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发挥探索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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