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获悉,从11月底开始,山东将对沿海7市及其所辖的县(市、区)开展“海域使用管理专项督察”,专项督察内容包括拆迁渔民补偿安置情况、海域使用金足额征缴情况等,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海域使用管理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并下发了《全省海域使用管理专项督察工作方案》,从11月底开始对沿海7市及其所辖的县(市、区)海域使用管理进行专项督察。
据介绍,海域使用管理专项督察是对《海域法》实施以来海域使用审批项目进行复核检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政法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海域使用管理专项督察,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表示,海域使用管理专项督察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包括海域使用审批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审批材料是否齐全,海域使用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海域使用审批中是否存在“化整为零”分散报批情况;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处理是否得当,拆迁渔民是否得到补偿安置;海域使用金是否按时足额征缴以及其他需要督察的内容。
据了解,“海域使用管理专项督察”采取自查和督察相结合的方法,联动省、市、县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进行,整个专项督察分作准备、自查、省厅督察、报告反馈及整改、验收五个阶段。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部门明确,省厅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的自查、督察2011年底前完成,对各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的督察、验收力争在2012年5月前完成,山东将以此为契机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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