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就机关事务管理设立行政法规。条例明确了节约、公开、反对奢华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原则。对于公众关注的“三公”经费,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
对此,网民认为,意见稿属于国务院法规系列,若通过将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今后要求政府披露“三公”经费有了法律依据,但关键还看各地方政府的落实情况。
“三公”经费管理的进步
署名“张贵峰”的博客认为,先是财政部在今年7月初首次公开中央的“三公”总账,接着便是几十个中央预算单位各自公开其“三公”分账,随后又有北京、上海、陕西等多个省级地方政府公开“三公”账目……在此基础之上,现在国务院法制办重提“三公”经费公开,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显然并不是对此前“三公”话题的一次简单重复,而是一次根本性的质的飞跃和提升——不仅将“三公”经费公开的范围、层次大幅度拓展,而且将“三公”经费公开由一种个案、临时性的行政行为强化为一种普遍、永久性的行政制度。这意味着今后“三公”经费公开将不再限于中央和省级政府,而是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公”经费公开也不再是一种政府可以自由裁量、自主选择的行政行为,而是一份必须履行、非此不可的行政责任。
署名“孙天宏”的博客认为,此次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三公”经费的管理又进步了。首先,范围扩大了。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和职责,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其次,提出的要求更细致、准确。第三,公开披露更广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要指出的是,该意见稿属于国务院法规系列,若通过之后将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今后公众要求政府披露“三公”经费有了法律依据,但究竟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还要看各地方政府的落实情况。
还需制度改革配合
网民“z.q1218”认为,从目前来看,“三公”经费公开的规范化至少应满足细化性、科学性等要求。就细化性而言,“三公”经费的公开不仅应当明确每一笔花销的数额,而且应当解释每一笔花销的用途,以利公众判断其合理性。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电子时代,这样的公开成本其实十分低廉,关键就在于有无制度化的强制约束。再说科学性要求,一个重要问题是,目前我国财政预算分类中并没有专设“三公”经费这一科目,一些不合理的“三公”消费极易隐身于“其他行政经费支出”的羽翼下暗度陈仓。审计部门近年来的审计发现,在一些基层政府,这些隐形的“三公”消费甚至占到了“其他支出”的30%至40%。因此,增设“三公”经费的预算分类项目、堵塞制度缺陷应是当务之急。“三公”经费公开的规范化、科学化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三公”消费涉及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的既得利益,因而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其自觉意识,而只有制度方能遏止拒绝公开、逃避监督的本能冲动,并促进“三公”经费公开真正从内部改革型转向外部监督型。
署名“张贵峰”的博客认为,在肯定之余,我们也必须充分意识到,要想真正实现这种权力法治的强化,目前《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包括定期公布“三公”经费在内的制度建设仍然只是初步和有限的。一方面,上述这些制度规定本身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如“三公”经费应公开到何种程度,是仅仅公布几个粗枝大叶的总体数字,还是细化精确到每一个具体账目?另一方面,要充分实现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等制度的法治价值,也需其他一些更为基础性的制度改革予以配套配合,比如确保财政公共性的预算制度改革、维护税收法定原则的税制改革等。
真正成为节约型政府
网民“无事”认为,晒三公经费,不仅仅只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压缩政府的开支,使政府成为节约型政府。此前不久,个税修正案将免税扣除额调高了500元,于是在GDP的大蛋糕上,老百姓将多得了一些份额。如果再在不同程度的范围减少政府的浪费,促使政府的分成比例不断缩小,逐渐让普通老百姓享受更大利益。其实“三公”经费除了需要定期晒、还包括晒的要彻底、清楚、细化,既不是藏东掖西,也不是胡子眉毛一把抓,这也是对公民诉求的平等回答。
网民“俊哥”认为,如今名酒名烟的消费越来越高,那些动辄数万乃至更高的宴请,无不与公款消费有关。这些惊人的数据恐怕很难向社会公开,如果压缩或控制一下庞大的三公经费,中国要实行所谓的全民医保、全民社保其实并不难,更可以轻而易举的解决教育经费不足、民生开支不足、扶贫资金不足、大病救助缺乏、失业救济缺乏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也会有更多的财力合理地投向涉及民生的公共领域,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