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国税局经过反复调查取证和多次税企磋商,依据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规定,驳回了长泰县一外资企业外方股东企图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行为。 据介绍,该外资企业此前受香港某公司委托,向长泰县国税局递交了一份享受非居民税收协定优惠的申请,要求就其取得的2009、2010年度股息所得500万元人民币按协定优惠税率5%执行。该局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发现,该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股息所得实际“受益所有人”有明显出入,存在很大疑点。 漳州市国税局为准确执行协定条款,避免国家税款流失,决定指派专人会同长泰县国税局就此项申请进行专题调查核实,并约谈了该企业财务人员。 漳州市国税局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通过对该投资公司的香港居民企业身份、持股情况等符合性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和约谈,事实真相浮出水面:持有这家外资企业25%股权的境外投资方香港某公司,只是从事股权投资控股业务,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权利外无其他实质性经营活动;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有股息收益但香港对该收益不征税;并且存在香港外第三方最终控股公司。 基于上述分析,
漳州市国税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其是否股息所得“受益所有人”进行分析判定,认定该公司系为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目的而设立的“导管公司”,不是股息所得实际“受益所有人”,不符合享受协定优惠的条件,要求其按规定税率10%缴纳税款。在充足的证据和事实面前,该合资企业外方股东承认自己不具备“受益所有人”的条件,主动撤回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目前,缴纳50万元税款已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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