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青海省委办公厅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省级机关单位实行公务用车标识管理的通知》,青海省级机关单位公务用车自10月开始一律实行标识管理。
《通知》规定,除公、检、法、司等单位已喷涂明显标识的执法车辆外,青海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管事业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均属标识管理范畴。
青海省财政厅、监察厅对青海省级机关单位实有公务用车进行清查登记、统一造册,公务用车标识由青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统一印制和发放。标识正面为蓝底红字,印有“公务用车”字样、编号及青海省监察厅、财政厅监督电话;背面为浅黄底黑字,印有“公务车使用纪律五不准”内容。按规定,标识应置于公务用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侧醒目处,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和故意遮盖。
《通知》强调,青海省级机关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禁用公车接送孩子、参加婚嫁事宜、私自学习驾驶、停放营业性娱乐场所等违规行为。青海省财政厅、监察厅为此专门设立了群众举报电话,并通过青海省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青海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还将组成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对省级机关单位公务用车标识张贴和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通知》规定,凡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纪律,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情节轻重责令有关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连续发生类似问题或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曝光。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单位,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