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不死“霸王条款”未已
2011-11-08   作者:汪彦玲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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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报道,购买特价机票后行程发生变化,要求航空公司退票遭拒绝,这是许多消费者都有过的无奈经历。“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似乎成了一种“行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10月25日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北京律师刘家辉因为一张特价机票对航空公司提起诉讼。 
  “霸王条款”无处不在。商家惯用的一个伎俩便是“最终解释权是属于他们所有”。结果造成了商家成为交易中的强势一方,而消费者只能被任意宰割。
  去年的时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中消协也透露,“最终解释权”应在全国范围内被废止;江苏省、南京市工商部门也在积极行动,开展格式合同专项检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法律尽管已废止“最终解释权”,但是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最终解释权”还是落在商家一方。如此一来,任何规则和道德在利益的交易中都是可以被任意破坏的。如此,可能导致商家没有信誉,对消费者不负责,对产品不负责;而消费者面对如此窘迫的地位,既不能自己维护,同时投诉无门,落实此项规定便是一场空了。商家提出各种诱人的优惠条件,消费者定然心动不已。冲着“便宜”而去,一不小心就可能掉进了消费陷阱。而商家将“最终解释权”隐匿在消费过程中,没有了有效监督,没有了事后补救之策,消费者只能做“冤大头”了。可见,“最终解释权”虽然已废,但是其“余毒”仍旧伤害着市场秩序。 
  于今而言,最要紧的是不让废止的“最终解释权”死灰复燃。“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因为“最终解释权”仍旧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霸王条款得以继续横行。如果消费者没有意识到,商家就装作一副天下太平的样子。无论如何,消费者应该有起码的觉醒,对任何的霸王条款以及商家的“最终解释权”,要勇敢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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