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迎来了一丝曙光。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
2011年11月4日,主审该系列民事诉讼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军称此案正在进行相关移交的程序,将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可他并没有透露发回重审的原因。
“假案”始末
吴英身负的这系列民事诉讼,发端于引爆吴英“本色帝国”垮塌的恶性索债事件“绑架风波”。据吴英自述,2006年12月20日,吴英被杨志昂(吴英债权人之一)等人非法拘禁,其随身带的现金支票330万元、银行卡数张、价值几十万元的手表、首饰都被掳走,并被逼迫在30多份空白纸上签字。
这些拥有吴英亲笔签名的空白纸,后来摇身变为三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收条、吴英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
三份转让协议的标的是本色集团名下的多处房产,转让协议上约定的价格分别是1680万元、1380万元、1380万元。
吴英一方坚持这是假合同。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表示,仅涉及东阳的上述房产,吴英当初的购入价已经超过一个亿,“除非脑子坏了,才会以这样的低价卖掉。”吴英在自述材料中表明,即使这样的低价,也是子虚乌有,本色集团从来没收到过上述入款。
2007年1月5日,杨志昂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荆门房产过户。同年3月16日,杨被依法逮捕。三个月后,杨志昂委托律师,将申请强制执行的转让纠纷案予以撤诉。财新记者在一份警方笔录中看到,杨志昂最终承认荆门房产买卖协议是其伪造。
而另外两起发生在东阳的房产纠纷则更为复杂。
2006年12月,以吴英为原告的一场“要求购房者付清余款”的诉讼在金华市中院进行民事调解,调解结果是购房者付清上述东阳房产转让协议中的210万元、280万元余款,即可执行房产的过户手续。
而诉讼、调解的过程,吴英及其家人并不知情。代表吴英出面的是一位名为毕健的安徽当涂籍男子。
这起诉讼的起诉日期是2006年12月27日,而财新记者看到,毕健的《授权委托书》和金华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都是2006年12月28日,而这一天吴英才刚被“绑架释放”。
“假合同跟着假诉讼,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假案。”吴永正这么认为。于是,吴英正式委托其父吴永正,对这起“假诉讼”进行真上诉。2008年5月20日,金华市中院裁定,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并驳回本色的起诉。吴英随后继续进行申诉,要求辨明合同真假,并厘清房屋产权归属。
重审“利好”
该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房产,是本色集团名下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吴英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购置了大量房产,在其集资诈骗案发后,法院冻结了本色的部分资产。
吴永正坚持认为本色的资产可以覆盖债务,但东阳市公安局在刑事案件庭审前就低价拍卖本色概念酒店经营权和30余辆轿车,吴永正对此耿耿于怀。
吴英刑事案件代理律师张雁峰认为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是个好信号,如果改判,对吴英的刑事案件来说是个利好,虽然起不到决定性作用,但是会有影响。“可以佐证本色的资金流向,使案子更加清晰。”
财新
吴英案始末
吴英,生于1981年,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1年8月,吴英在二审之后又另外检举了7名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