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火速调研住房公积金改革 缴存可能更刚性
2011-11-05   作者:李乐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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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主要负责人接受全国人大专题询问后,由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紧急启动了有关公积金修改的专项调研。调研结束后,住建部将形成专题报告,就住房公积金的修订问题,呈送国务院。
  按照住建部统一部署,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已就此问题与地方政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而住建部已经开始考虑,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做出更加刚性的规定”,改变目前公积金主要覆盖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局面。
  除此之外,在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的拓宽方面,将通过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明确技术操作路径等方式,确保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房租支付等个人住房消费,但是,对于放开用于非住房消费的可能性不大。同时,目前已经试点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短期贷款的做法,也将在修改的过程中“进行体现”。

  火速调研

  “我们已经和地方政府还有中央政府各部门进行了知会,说明了我们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展开调研的情况,并请他们予以配合。”11月2日清晨,住建部一位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强调,调研是修改之前的“必须动作”。
  10月27日,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副部长齐骥前往全国人大接受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专题询问。在回答部分全国人大常委问询时,齐骥、姜伟新先后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进行修改。
  乌日图是全国人大常委,在1998年时参与中国住房改革制度的几乎全部工作,其中亦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顶层设计”。日前,他告诉记者,中国内地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然后逐步普及到全国。至今已有20年时间,已经出现了不能适应时代特征、市场环境变化的内容,因此,进行修改,是当务之急。
  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此后的11年时间中,条例一直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和提取所依据的基本法律性文件。直到2010年,全国部分省市试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条例”方才被突破。
  “现在我不方便说条例做哪些修改,因为还在调研阶段,但是,调研结束后,我们会专题呈文向国务院汇报,届时,条例修改的程序就会启动,应该不会太久。”前述住建部官员向记者表示。而本次对条例的修订工作,也将充分听取全国人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系统等相关部门,已经就在住房公积金领域缴存、使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本部门、本地方存在的困难、问题等,住建部目前正在对这些意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会商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缴存刚性

  尽管条例修改正因正处于前期调研阶段,而尚不能确定最终的修改内容。但调研之中各方反馈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却相对集中。其中,住建部高级官员已经在内部表态,要求各部门研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做出“更为刚性的规定”的可能性。
  记者了解到,截止到今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余万,其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人数为6100余万。这意味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体。
  对于这一数据,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接受全国人大专题询问时,也予以了证实。齐骥表示,这在住建部看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如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在非公企业内都无法全面享受到,那么,更谈不上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的拓宽。
  “部领导做了这样的表态,即要求相关部门研究、调研,是否能够对城镇各类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做出更刚性的规定,住建部目前也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一位接近住建部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随后,住建部一位官员向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
  目前住房公积金虽然位列“三险一金”,但却并没有“强制缴存”的“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为强制缴存,地方社会保险部门对于未按规定缴存“三险”的有权做出严厉处罚。
  但是,住房公积金却并不享受“强制缴存”的待遇。“住房公积金这个制度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呢?还是为那些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雪中送炭?”全国人大常委乌日图向记者反问。
  对于何谓“更刚性”的规定,前述住建部官员向记者解释,即是通过各种行政、法律的手段,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面,让更多需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人群得到住房公积金的覆盖。

  拓宽渠道

  记者了解到,尽管住建部高级官员已经提出“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刚性规定”的思路,但由于其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多系统的协调问题,一次性到位将住房公积金上升到和三险一样全面强制缴存的程度,拥有一定的难度,分步扩大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在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和用途方面,在调研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现在反映比较集中的是公积金提取缴纳房租的问题,实际上,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允许的,只是提出要求是房租超过月收入的5%,就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前述住建部官员告诉记者。但是问题出在部分地方政府为这种提取公积金的方式设置障碍。
  在接受全国人大专题询问时,齐骥表示,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公积金管理方便,禁止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这种情况是不符合公积金条例的。
  目前,在修订工作的调研过程中,针对此内容所形成的相对共识是,一方面明确提出要求,地方政府和公积金管理机构不能为公积金合法用途(符合《住房公基金管理条例》)之内的支取行为设置障碍。另一方面,明确各种可以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用途,以及对应的判定标准和操作规范。与此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除此之外,在未来将进行“条例”修改中,现在可以基本确定的是,将放开住房公积金在未提取的增值收益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短期贷款的规定,并结合试点工作的效果在全国推开,确保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资金来源。
  “至于其他的,外界提到比较多的住房公积金用于非住房消费的问题,恐怕短期之内放开的可能性不大,虽然我们的公积金制度是效仿新加坡建立的,而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已经有相当用途用于非住房消费,但我们现在的基本国情和技术操作手段,还有一定的障碍,短期之内,这是不可能的。”上述住建部官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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