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11月2日下发通知,全面加强长江干线2100公里水域的船舶载运食用油安全监管。
长江海事局要求,2010年3日1日后建造的散货船(油/散两用船)不得载运食用油。2013年1月1日起,航行于三峡库区载运食用油的船舶必须满足双底双壳结构要求。 长江海事局副局长刘亮介绍说,食用油属于海洋Y类或Z类污染物,属危险货物范畴。载运食用油船舶应符合《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长江干线2100公里水域的食用油运输安全,长江海事局将督促食用油进出港口的船舶填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办理申报手续;食用油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经过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装卸食用油的码头泊位应取得《港口危险品港口作业认可证》,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器材并制订相应的防污应急措施后方能作业。 刘亮说,长江海事局还将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到港的载运食用油船舶及作业码头开展安全与防污染检查,加强法规宣传,督促未达到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的载运食用油船舶和作业码头进行整改,规范食用油运输和装卸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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