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并拟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制定具体扶持措施,规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近年来,山西省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提升农业的组织化水平,该省2010年启动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358”示范行动,重点扶持300个省级示范社、500个市级示范社、800个县级示范社。
今年上半年,山西省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累计达到34458家,5年间增长了20多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成员数达58万户,带动农户165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3.6%。
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发展迅速,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合作层次低、服务功能弱、带动能力不强、发展机制不完善、运行管理不规范、有关涉农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和服务不够、合作社贷款融资难等问题普遍存在。
为此,《条例》把强化政府的扶持力度作为重要内容,规定了有关部门对合作社扶持事项及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用地、项目扶持、用水、用电、运输的执行标准,税收、金融、保险、农超对接的优惠政策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此外,《条例》还在入社资格上对农民成员界定进行了适当放宽,规定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已转为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以及大学生村干部,可以以农民的身份创办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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