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北省环保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河北省环保厅要求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建立可靠、灵敏、耐用的辐射监测系统,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配套辐射监测设施。 为防止废旧金属熔炼时混入放射性物质,杜绝发生金属产品放射性污染事故,河北省环保厅下发通知,要求各设区市环保局督促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工作。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建立可靠、灵敏、耐用的辐射监测系统,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人员,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若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避免流入社会,并在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河北省环保局还提出,今后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要求其必须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一律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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