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保监会网站显示,广东保监局在同一天一并发布26条处罚决定,涉及电话销售回访超期、虚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虚构代理业务套取现金等。
而这是继当月20日广东保监局公告45条行政处罚决定,
19日公告18条处罚决定后的又一记重拳。
然而监管风暴持续洗礼下,仍有个人及公司铤而走险。
记者日前获悉,今年中,保监会曾受理一则案件——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下称“新华北分”)一营业部经理伪造公司部门印章,对外签署“存款协议”的诈骗案,涉案金额达233余万元。
有关人士称,此案暴露出极少数基层机构在印章管理、续期保费收缴、退保和人员品质管理等环节的管控漏洞。
虽然随着公司业务拓展,接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已是内地中大型保险公司的“家常便饭”。但一位香港分析人士认为,作为正全力以赴准备“A+H”上市的新华人寿,是否存在违规经营,也是资本市场尤其是香港市场对该股票是否认可的一大因素。
“存款协议”欺诈案发
知情人士透露,今年6月下旬,新华北分突然接到客户投诉,称联系不上与他们签署“存款协议”的高某。
当天中午,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在其办公室现场搜出伪造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业务部”印章一枚,“存款协议”七份,经检查院批准,公安机关已涉嫌诈骗罪将高某逮捕。
据查,高某38岁,北京延庆县人,2003年进入新华北分,案发时任公司银行业务部延庆第一营业部经理,负责建行、农行延庆支行银保业务。
据前述知情人士透露,案发后,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截至7月下旬,高某案的受害人近30人,涉案金额233万余元。
案件涉及受害人受骗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与高使用假公章以公司名义签署“存款协议”的受害人有8名,涉案金额99万元,其中单人最高受骗金额高达55万元。除使用假公章外,高某还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欠账,涉案7万余元,涉及受害人17人。目前尚不清楚这些去向何方。
记者在向多位营销一线人员及寿险公司总部销售管理人士咨询何为“存款协议”时,被采访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表示“从没听说过”。
只有一位经验丰富、现负责保险销售督察的人士说,“很可能与民间借贷有关”。为了能够取得受害人的信任,他以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所谓协议,类似借款依据,载明事由、金额、归还期限、并承诺一定的收益。如果受害人信任他,则直接由其个人进行借款。
此外,高某还利用工作之便,假借帮助客户缴纳保费、办理退保等为由,挪用和侵占保费达126万余元,涉及客户9名、保单11份。少数受害人有交叉的情况发生。
管住“关键人”
该案发生后,新华人寿总公司及北分启动了应急工作,建立案件处理联合执行小组,全面排查高某的客户情况、并与受害人协商先行赔付事宜。保监会亦明确要求新华人寿开展流程梳理和风险排查,查找内部管理漏洞,前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营业部经理是基层公司的关键岗位,直接做业务,属于较高风险岗位,另外如个险、银保、团险三大渠道的销售管理岗、收付费岗、单证管理岗位等,都需要受公司内控部门的‘特别关注’。”前述销售督察人士说。
以上述案件中的第三种行为为例,营销人员借帮客户缴纳保费、办理退保等为由,挪用和侵占保费在保险公司较为常见,尤其早年较普遍。
对此,各公司正不断完善保单及现金管理。如要求50万以上的保单,客户必须填写反洗钱问卷;1000元以上保费收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汇款,不接受现金;1000元以下的保费,营销员收到后必须在3天内上交公司,否则做挪用处理等。
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后,保险业大案要案有所下降,但金额一两万元区间的案件仍时有发生。
一大型寿险公司个险部人士说,即便加强现金管理,有些营销员在获得投保人的信任后,依旧能轻易取得投保人的身份证、保单等重要资料原件,然后自己以客户名义到银行开户,收付保费的全过程都在其掌握之下。
此间,如果他想把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或提现,都非常容易操作。因此该人士提醒,消费者也应有自我防范意识,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