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股份乳山港污染事件:未赔偿未受处罚
2011-10-25   作者:李梅影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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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风起,水产养殖户唐克虎站在乳山新港,面朝大海,悲从中来。
  去年3月,即将“春暖花开”,唐克虎等乳山养殖户,满怀希望等待迎接丰收,却等来养殖贝类的大面积死亡。“海水浑浊,空气中弥漫着‘臭鸡蛋’的味道。”唐克虎描述。造成贝类死亡的原因是,2010年3月,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简称:中交烟台公司),在乳山市商港航道的疏浚吹填作业开始施工,致使上万余亩养殖区面积受污染。
  污染事件过去一年多,中交烟台公司母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交股份),于今年9月28日,顺利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员会审查,即将在A股上市。
  调查乳山港事件,本报记者发现其中有三大矛盾:第一大矛盾,中交烟台公司先是被山东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造成污染,后来又被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书面证明为“遵守国家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大矛盾,中交烟台公司造成污染,却不用负责赔偿养殖户损失,赔偿由乳山市政府一家下属企业垫付;第三大矛盾,中交烟台公司造成污染,却不用受到行政处罚。
  而乳山港航道工程属于中交股份的疏浚业务,被该公司认为有望成为最为有力的利润增长点之一。

  《司法鉴定报告书》与证明文件矛盾

  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称,开过书面证明,但暂时找不到了

  两家官方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自相矛盾,至今无解。
  中交烟台公司先是被山东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造成污染,后来又被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书面证明为“遵守国家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去年,山东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中心向养殖户发放了《司法鉴定报告书》,“去年12月3日,山东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中心相关负责人、乳山市政府有关领导等,召集养殖户说明乳山港事件,同时向养殖户发放《司法鉴定报告书》。”新嘉华公司副总经理徐健对本报记者表示。
  该《司法鉴定报告书》称,“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在乳山市商港航道疏浚吹填作业中产生的悬浮物,导致其周边海域内悬浮物含量超渔业水质标准,降低了原有的水质质量,改变了当地渔业水域环境状况,影响了养殖贝类正常生命活动,对其部分人工养殖的菲律宾蛤仔、缢蛏、青蛤等养殖物造成了伤害。”
  然而,今年5月份,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中交烟台公司“遵守国家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家海洋局青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以及乳山港疏浚施工所在地海洋环境主管部门——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分别于2011年5月10日和2011年5月26 日出具的书面证明,烟台公司在乳山港航道工程施工过程中,遵守国家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因疏浚施工污染海洋情况的相关处罚。”中交股份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这样表述。
  而且,该《司法鉴定报告书》显示,山东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中心对乳山港事故进行鉴定的时候,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负责人(孟伟、于勇军、王亮晖、杨科)也参与了。
  到底以哪个部门的材料为准?山东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中心属于司法系统,于2007年由山东省司法厅批准,主要进行海洋与渔业污染损害鉴定、渔业产品鉴定、水生生物鉴定等。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则属于海洋系统,上级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对此,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中交烟台公司均未对本报记者正面回应。
  “中交烟台公司在围堰不达标的情况下强行施工,他们是违规操作。如果是正常施工的话,不会导致污染。”徐健对本报记者表示。
  本报记者要求查阅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副本,该局工作人员称,“开过这份书面证明,但暂时找不到了。”

  中交烟台公司未赔偿养殖户损失

  中交烟台公司称,他们没有赔偿,由乳山市政府负责补偿

  中交烟台公司造成污染,却不用负责赔偿养殖户损失,赔偿由乳山市政府一家下属企业垫付。
  上述《司法鉴定报告书》指出,中交烟台公司导致“其周边海域内悬浮物含量超渔业水质标准”,并明确养殖贝类总经济损失达1176万元。
  “赔偿不是中交烟台公司赔的,由乳山市政府负责补偿。”中交烟台公司党委副书记赵善军对本报记者表示。
  “乳山市政府一家下属企业垫付了赔偿资金。”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孙英奇告诉本报记者。
  乳山港周边海滩22户养殖户中,乳山市政府已经对其中的16户赔偿了合计841万元,其余6户养殖户,包括新嘉华公司和唐克虎等,因对赔偿金额不满,拒绝接受赔偿款。
  本报记者了解到,新嘉华公司的受损面积为199公顷,经济损失被认定为238万元。而另外的养殖户,比如海阳所镇金港村,受损面积仅为89公顷,经济损失认定额高达292万元。新嘉华公司认为这样的鉴定结果不科学,由此,该公司提起诉讼。
  “我们将中交烟台公司起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为1.85亿元,8月12日已经立案。”徐健称。
  中交烟台公司方面则表示,不知道被起诉。“到目前为止,我们公司没有收到任何相关的法律文书。”赵善军10月20日对本报记者回应。
  签署日期为9月21日的中交股份招股说明书中,也没有披露该诉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1.85亿元的诉讼标的,可以视作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该予以披露。”北京天问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律师对本报表示。
  中交股份方面仅指出,截至该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乳山港附近的滩涂养殖户,并未就民事侵权索赔事宜,起诉乳山市港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乳山港航)和中交烟台公司。

  中交烟台公司未受行政处罚

  为什么污染了海域不受处罚?孙英奇的解释是:工程还没有结束

  更值得注意的是,中交烟台公司造成污染,却不用受到行政处罚。
  中交股份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指出中交烟台公司没有因疏浚施工污染海域情况的相关处罚。
  “到目前为止,海洋部门对中交烟台公司没有明确的处罚。”当本报记者10月19日到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进行求证时,孙英奇对此事进行确认。
  至于为什么污染了海域却不用受到处罚?孙英奇的解释是“工程还没有结束。”
  “没有法规规定,处罚要等到工程结束之后。”张远忠认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该政策侧重于公司的行政处罚和情节两个方面。
  “我们认为,即使发审委考虑到未受行政处罚,依旧准许中交股份上市,在经营风险性方面也将提出整改意见。”中投顾问IPO咨询部分析师崔瑜对本报记者表示。
  另外,乳山港航道建设工程早在2006年就得到批复——乳山港航道建设工程取得《关于乳山港航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鲁发改能交[2006]917 号),《关于乳山口港扩建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意见》(环保函[2006]1号)等关于项目立项、项目疏浚方式及环保的必要批复。
  但是,当地养殖户对此毫不知情,“我们当时谁也不知道要施工,如果有一丝信息,我们就不会投资,完全可以规避风险。”徐健说。
  新嘉华公司、以及唐克虎的海域使用证,都在乳山港航道建设工程取得批复之后获得,时间为2008年6月1日。
  至于乳山港航道建设工程有无进行公示,“我们的程序是完备的。”孙英奇回应本报记者。
  乳山港航道工程属于中交股份的疏浚业务,该业务盈利水平较高、未来发展前景广阔,被该公司认为有望成为最为有力的利润增长点之一。
  既然有乳山港事件,如果疏浚业务没有做好风险控制的话,是否会影响该公司的经营业绩?
  对此,崔瑜认为,需要认清当前疏浚行业的市场份额分配和企业定性,中交股份下属的三家航道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和广州航道局),占据中国疏浚市场70%-80%的份额,能够对中交股份产生竞争压力的企业较少。
  “从乳山港事故影响范围、和近年来的事故发生率来看,短期内出现疏浚业务事故的可能性较小,预计中交股份的经营业绩在近年内不会受到影响。”崔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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