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1-10-25   作者:王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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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4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举旨在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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