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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电工厂(原新乡市郊西电工厂)的创办者李福金。 在私营企业享受不到国家优惠政策的20世纪80年代,李福金想方设法为自己创办的企业寻找“公有外衣”(即“红帽子”),并于1985年12月挂靠到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原新乡市郊区民政局)名下,如愿申请登记为“集体经济”。谁知,就是这顶“红帽子”让李福金踏上了一条漫漫维权路,他与牧野区民政局之间的产权纠纷案一打就是14年。王晓飞/摄 |
2011年6月17日,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判决,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了结的一起“民告官”、“官告官”的侵权案,判决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原新乡市郊区民政局)败诉。这起长达14年、过程跌宕起伏的李福金“红帽子”案件,终于划上句号。
自办企业戴帽 却被“三个文件”夺了权
1998年2月12日,是李福金与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之间“红帽子”官司的第一次开庭,也是他人生第一次走进法院打官司。
所谓“红帽子”,是指20世纪8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一些私营企业为了生产和经营方便,往往冠以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为自己披上一件公有的外衣。
1984年8月,在父亲李运生的支持下,李福金在其父亲承包的村南河沿土地上投资创办新乡市郊西电工厂。李福金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并在父亲承包的桃园地里砍树变卖,赊账买砖瓦、木料建起了厂房。他把原漆包线厂废品库里的破机器、旧电器用较低的价格买回来,把废料割锯开,重新拼装焊接成漆包线机。苦战了半年多,终于在1985年6月生产出了漆包线,李福金任厂长。但在当时,私营企业享受不到国家的优惠政策,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都有困难。在困惑中,他开始想方设法寻找“红帽子”戴。
1985年12月,李福金将郊西电工厂挂靠到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名下,更名为“新乡市福利电工厂”,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集体经济”。新乡市福利电工厂登记注册的26万元资金,全部由新乡市郊西电工厂的财产转化而来。厂址、人员、财产均未变,负责人仍是李福金,只是更换了一下名称。
戴上“红帽子”的新乡市福利电工厂,企业效益连年上台阶,1992年5月,新乡市福利电工厂又更名为“新乡市电工厂”,负责人仍是李福金。至1996年年底,该厂的注册资金已增至935万元,净资产总额已达1471万元。就在这时,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连续下发两个文件。李福金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我的管理权、财权、人权无奈全部被两个文件剥夺了。1997年8月18日,牧野区民政局下发第三个文件,免除了李福金的厂长职务,取消了他的法人代表人资格,任命郝建峰为厂长并赋予法人代表资格。
李福金与民政局由此发生了产权纠纷。
省法院重审 “三个文件”被撤销
1997年12月15日,李福金就产权问题对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随着法庭审理的深入,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提出的“从税收上看,新乡福利电工厂共减免了1000余万元税金”成为新的焦点。《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新乡市电工厂正是由李福金个人投资创办的企业,挂靠在牧野区民政局名下,安置的残疾人占了生产人员的50%以上,依法享受了减免税优惠。理所当然,减免税额应归新乡市电工厂所有。
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牧野区民政局拿不出自己对电工厂有投资的证据,证明《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证》认定的事实不实。而且,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属无效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郊西电工厂是由李福金个人投资创办的企业,于1985年12月挂靠到牧野区民政局名下。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新乡市电工厂理应归李福金个人所有。
但“红帽子”案导火索起于“三个文件”,李福金的诉讼请求就是请求法院撤销这三个文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牧野区民政局下发的三个文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内部文件,于1998年5月判决,驳回了李福金的诉讼请求。李福金认为,内部文件仅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的文件。而电工厂无行政机关投资,自己亦非行政机关人员,三个文件发给电工厂和自己,分明是跑到行政机关外部去了。他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裁定撤销了该判决,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省法院对重审此案非常慎重,还就减免税问题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终认定减免税不属于投资范畴(归企业所有)。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作出判决,认定三个文件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新乡市电工厂自1985年12月登记注册至1997年8月18日,牧野区民政局没有直接向电工厂投资,无权任免新乡市电工厂厂长,其任免电工厂厂长的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判决撤销了牧野区民政局的三个文件。
判决生效 却遭权力部门阻挠
揣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三个文件的判决,李福金非常高兴,心想该恢复我的厂长和法人代表资格,让我回去行使职权了。15天上诉期的最后一天,牧野区民政局向省高院递交了一份上诉状,接着又以牧野区民政局的名义下达了14号文,指令电工厂重新民主选举厂长,且不让李福金参加。
牧野区民政局把由三个文件任命的郝建峰选举为厂长,变原来的非法方式为合法。而李福金拿着省高院的判决书进不了厂。
李福金还算不算电工厂厂长?带着这个问题,《经济参考报》记者走访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这一案件的几位法官。他们认为,牧野区民政局下发的三个文件已被省法院的判决撤销,对李福金来说,不再有文件上的约束,企业应该恢复到三个文件前的状态。同时,宣判本身就是宣告在判决书生效后执行。
河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李道民在河南省人大会议上答复记者的提问说,这起案子中,省高院已经判决撤销了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的违法文件。文件撤销后,该文件的违法行为就应终止,由文件任免的厂长、副厂长没有效力,原电工厂厂长应该恢复其厂长职务。
其间,牧野区区委、公、检、法联手阻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也导致李福金逃亡外地,这种做法引起了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批示。河南省委和新乡市委组成联合调查组,2000年2月17日开始对发生在新乡市电工厂的暴力抗法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了九条处理意见,这九条意见的第一条就是让李福金回厂履行职务。
为摘“红帽子” 四次起诉工商分局
李福金回厂后,向新乡市红旗区工商分局(原新乡市郊区工商分局)提出将电工厂的法定代表人由郝建峰变更为李福金的申请,同时递交了省法院的判决书和省市委联合调查组的处理意见作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证据。
红旗区工商分局说,你还是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还得主管部门批准,不批准就没有办法变更。结果民政局不给李福金盖章,新乡市电工厂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郝建峰。
为了摘掉“红帽子”,李福金于1997年9月2日向新乡市红旗区工商分局递交了《关于纠正新乡市电工厂假集体性质的申请》,同时递交了15份证据材料。红旗区工商分局没有答复,李福金于1997年11月以红旗区工商分局为被告,向省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省法院经过审理于1998年5月6日作出判决,判令红旗区工商分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所提申请事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1998年8月20日,被告作出答复说:经研究予以维持新乡市电工厂原核定的经济性质。李福金对答复不服,向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1998年10月28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李福金提交的〈关于纠正新乡市电工厂假集体性质的申请〉的答复》。”李福金对复议决定不服,于1998年11月再次起诉到河南省高级法院。省法院不予受理,要求李福金取回起诉状。李福金不同意。省法院则既不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也没有下裁定驳回起诉。该案被压了下来。
无奈,李福金2000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经最高人民法院督促,省法院于2001年初指定新乡市中级法院管辖此案。2001年7月3日,新乡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撤销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区分局1998年8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李福金提交的〈关于纠正新乡市电工厂假集体性质的申请〉的答复》。”判令被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2001年8月30日,被告再次作出答复说,“你未提交清产核资机构出具产权界定的法律文件,不符合财清字(1998)9号文件精神。”
李福金第三次提起诉讼。新乡市中级法院指定新乡县法院管辖。新乡县法院2002年1月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第二次答复,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2002年6月5日被告第三次作出答复说:“你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新乡市电工厂系你个人投资开办。维持新乡市电工厂原集体性质不变。”
李福金第四次提起行政诉讼。新乡市中级法院再次指定新乡县法院管辖。2003年1月17日,新乡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被告2002年6月5日作出的答复,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这已是工商分局第四次败诉了。
红旗区工商分局在四次败诉之后,在法定限期内并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李福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3年6月23日新乡县法院根据原告的执行申请向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执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红旗区工商分局组织了专案调查小组,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7月30日写出调查报告说,“……牧野区民政局拿不出对电工厂有投资的证据;电工厂职工除李福金外,对电工厂都没有投资,李福金是电工厂的唯一投资人。”
2003年10月17日,红旗区工商分局对李福金的申请作出答复说:“新乡市电工厂的经济性质系李福金个人投资创办的私营性质的企业,原注册登记的集体性质应予纠正。”
“官告官”起波澜 申请抗诉起死回生
“现在乱套了,不但民告官,还生出了官告官。”一位法官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原来,牧野区民政局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红旗区工商分局,要求撤销红旗区工商分局2003年10月17日作出的《关于对李福金提出〈关于纠正新乡市电工厂假集体性质的申请〉的答复》。
2004年1月28日,新乡市红旗区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红旗区工商分局对李福金的答复。牧野区民政局上诉,新乡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于2004年8月30日终审判决:“驳回牧野区民政局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本以为到此就结束了,谁料,2006年7月24日牧野区民政局又向新乡市中级法院起诉红旗区工商分局,要求撤销该局2005年5月19日核发给新乡市电工厂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新乡市中级法院认为这是重复起诉,遂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牧野区民政局不服,又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又作出行政裁定,撤销新乡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指令新乡市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其间,李福金指出,既然区民政局承认自己对新乡市电工厂没有投资,新乡市电工厂里便没有区民政局的投资权益。因此,牧野区民政局依法不具有原告资格。但李福金没有料到,新乡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再判决,判令红旗区工商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李福金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刚摘掉的“红帽子”又被戴上了。
近乎绝望时,李福金投奔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做最后的挣扎。李福金诉说,电工厂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投入和企业盈利积累形成,无群众投资、无上级拨款。区民政局仅凭下达的三个文件就将自己“扫地出门”,这是不公平的。
河南省检察院经过近一年的审查,2009年7月17日,向省法院递交了豫检行抗[2009]9号行政抗诉书。
省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豫法行抗字第10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省法院再审此案非常慎重,花费了一年多的时间,进行了许多次案外调解,并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判决:
撤销新乡市中级法院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2008)新中行再字第3号行政判决;
维持新乡市中级法院2004年8月30日作出的(2004)新行终字64号行政判决。
官司最终赢了,李福金1985年戴上的“红帽子”最终被摘掉了。
官司打了14年,作为普通公民,李福金近乎倾家荡产。他说,省检察院抗诉,省法院依法再审再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和我的全家以及新乡电工厂的全体职工,对党表示深深地感谢!
李福金流下感激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