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补税门”事件又有新进展,被审计署追回“高新企业”优惠税款后,这家国内婴幼儿奶粉龙头的“伪高新”面目彻底暴露。
继10月19日、10月20日
《每日经济新闻》连续刊登《贝因美补税近6千万1.4万流通股东成 “替罪羊”》,《贝因美补税“地雷”恐炸第二波
藏5000万黑洞》两篇报道后,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曾经在IPO路演中宣称“已掌握多项与婴幼儿食品相关的关键技术”的贝因美,其获得的发明专利中仅一项与食品相关,其余均为产品包装盒、展示架等的发明专利。
公司不仅“冒充”高新企业,享受了3年所得税优惠
(税款已被审计署追回),在眼下进行的新一轮高新企业认定中,贝因美仍未达到高新条件,申请可能触礁。至此,贝因美今年4月份登陆中小板时,向投资者发出的“贝因美已建立同行业领先水平的研发团队”,“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及研发能力”,“保证充足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储备”等信号,已然成了忽悠。
昨日,贝因美股价又创新低,自公司曝出“补税门”事件以来,股价已下跌了22%。而面对“拿流通股东充当替罪羊”、“二次补税”质疑,上市公司竟然完全沉默,没有任何解释和回应。
IPO路演董事长忽悠技术研发
9月29日,贝因美公告称,审计署认定公司在200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条件不符,要求补缴减免的所得税款约5893万元。
作为国内婴幼儿奶粉生产的龙头企业,贝因美于2011年4月在A股市场上市,IPO时,公司原董事长同时也是贝因美实际控制人的谢宏向投资者称,“贝因美已建立同行业领先水平的研发团队,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及研发能力,公司目前拥有28项专利权、13项专利申请权,并已掌握多项与婴幼儿食品相关的关键技术。”
实际控制人的话音犹在,贝因美随即被审计署查出,公司并不符合高新企业条件,不仅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达标,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贝因美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要求退回已经享受的税收减免。
讽刺的是,自称“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且已掌握多项与婴幼儿食品相关的关键技术”的贝因美,在被审计署查出属“伪高新”后,迅速补缴了税款。
于是,市场质疑,贝因美既然不符合高新条件,当初是如何获得“高新企业”资格的?公司竟然还顶着“高新企业”的帽子募集了超过17亿资金。有律师指出,贝因美2008年申报高新资格时,应当知道研发费用占公司营收的比重不达标,但最终仍被认定为高新企业,涉嫌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研发费用投入比例从未达标
关于高新企业资格的认定,《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某公司名义咨询了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相关人员,该人员表示,高新企业资格由四个部门联合认定,与审计署一样,标准都是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认定的。
然而,《管理办法》显示: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最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
根据审计署调查,贝因美2008年申请高新资格时,前3年的研发费用只占营收总额的0.65%,与3%的要求相差甚远。有意思的是,贝因美证券事务代表毛宇宁告诉记者,公司正在进行2011年开始的新一轮高新企业资格申请。但事实上,贝因美2008至2010年3年的研发费用投入仍然不达标。
来自贝因美招股说明书的数据显示,公司2008至2010年研发费用投入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9%,3.14%和2.76%,并没有达到《管理办法》中“最近三年不低于3%”的标准,即使按照三年累计研发费用计算,贝因美2008年至2010年投入的研发费用总额也只占到总营收的2.96%,与3%的标准还是“失之毫厘”。
那么,贝因美又“凭什么”申请新一轮的高新资格呢?难道公司还想继续“伪高新”?
28项专利权中奶粉专利仅1项
贝因美不仅无法满足
“3%”的硬性条件,《管理办法》中“高新企业最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条件,贝因美也无法满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贝因美实际控制人谢宏在路演中宣称
“公司拥有的28项专利权和13项专利申请权”,实属忽悠。
事实上,在贝因美所拥有的28项专利权中,仅一种“微米花果山金猴子糖消食益胃奶粉制备方法”与公司主要产品相关,其余27个专利都是关于产品包装、展示等不直接相关的技术。且贝因美13项专利申请权中,也只有5项与主要产品直接相关。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周思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婴幼儿奶粉行业中,高新技术的发展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奶粉的营养成分和质量安全,因此,婴幼儿奶粉的生产必然与高科技脱不了关系,高新技术在该行业占据着重要位置。对企业而言,自主研发技术的发展无疑是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拓展市场的重要推动力,意义重大。
与贝因美同属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皇氏乳业,也被认定为高新企业,其拥有的9项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均与公司主营产品有关,并没有利用包装等无关技术来充数。而实际上,作为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贝因美的主营产品对技术的研发要求更高。
律师:中小股东可提起诉讼
贝因美“伪高新”面目彻底暴露,当初冲着“国内婴幼儿奶粉龙头”,“高新技术企业”,“28项专利权”,“拥有较高的技术壁垒”等等关键词而来的投资者郁闷了。
上市不到半年时间,贝因美不仅失掉已经获得的高新资格,还将面临新一轮申请触礁。已有流通股东在网上表示,要起诉贝因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司马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针对贝因美上市前获得的高新资格,上市后被否等事项,中小股东若要提起诉讼,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为何高新资格被否,公司是否涉嫌虚假陈述?一旦涉嫌虚假陈述,中小股东的起诉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第二是贝因美的“高新资格”是否与公司上市密切相关?假设公司为了上市而申请资格,或者该项资格为公司上市创造了条件,如今该条件已不成立,中小股东也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