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江西、吉林等地调研了解到,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现蔓延态势,将行贿成本按一定比例纳入工程预算成为一些建筑企业的“明规则”,甚至发展到有行贿者与受贿者公然签订“受贿协议”。
专家指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常态化、公开化、群体化特点,这些均源于权力制约乏力;而“一把手”涉案增多,亟待通过制度、法律等手段予以约束。
行贿受贿竟“堂而皇之”
由于建筑行业包括审批、规划、招标投标、施工、采购、质量监理、验收评估等多个环节,涉及的部门众多,需要“公关”的人员较多。江西、吉林两地的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均发现,为了获得工程项目,一些建筑企业不惜大肆向工程有关人员行贿,于是“公关费”逐渐成为建筑业的潜规则,许多施工单位甚至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作为行贿资金列入支出预算。
“行贿人为了能承包某项工程,往往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有关人员提供‘好处费’。”江西某地级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说。
他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一般工程造价少则几十万,多则数十亿以上,如果以一项工程造价2000万元,“好处费”5%计算,则贿赂数额高达100万元。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透露,2010年1月至今年5月,江西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36件414人,涉案金额2.6亿多元。
检察机关分析认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贿赂案件涉案金额日益增大,大案所占比重较大。仅南昌市检察2008年至2010年查办的102件154人建设领域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为5万以上的大案85件,占立案数的83.33%。
由于有了“行贿预算”的潜规则,行贿受贿在建筑工程领域逐渐成为堂而皇之的“明规则”。
江西师范大学基建处原处长谌光明因受贿480万元,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办案机关发现,谌光明还肆无忌惮地与房地产商签订有效期达15年的“受贿协议”,每年从中“分红”20万元。
吉林省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谭历,近日被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作为“一把手”的谭历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300万余元。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说,房地产领域的腐败在一些地方比人们所掌握、所预想的情况更为严重,已经由幕后走向前台,“潜规则”变成“明规则”,而腐败官员敢于从建筑商手中“分红”的唯一筹码,正是屡试不爽的权力“干股”。
工程建设领域成“重灾区”
随着我国近年来交通事业快速发展和高校扩招政策的持续,基础建设进入高峰阶段,交通部门和高校内工程建设腐败案件也进入集中暴发的重灾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以贪污罪、受贿罪,终审判处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忠吉有期徒刑18年。
在2004年10月至2007年2月,刘忠吉利用担任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四公司经理和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向其下属项目部负责人索要各种费用,累计犯罪7起,共贪污302万余元。
“身为大型国有建筑企业‘一把手’,刘忠吉平时拿‘协调费’,节日收‘感谢费’。”长春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连刘忠吉自己也认为‘腐败很正常,不腐败很难得’,行贿受贿成为了行业内的‘潜规则’。”
今年7月6日,据江西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西省交通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胡琳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至此,从2007年3月至今,江西省交通厅已先后有10名处级及处级以上干部落马,其中,江西省交通厅原厅长蒲日新因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在承接工程等方面帮助他人,并受贿423万余元,于今年6月22日开庭受审。
被称为“赣南第一贪”的江西赣州市公路局原局长李国蔚因涉案56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曾和李国蔚长期共事的一名干部说,“公路局实行的是局长负责制,他的权力很大,甚至是无边的。但如果让我当局长,肯定也会出大事,因为权力太集中了。”
与此同时,涉及高校的工程建设腐败案件也呈多发态势。据辖区内高校集中的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查办的南昌大学、南昌航空大学等高校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9件9人,占全年查办案件总数的53%,涉案金额达250余万元。
“只要搞工程建设,行贿受贿就是‘明规则’。”正在监狱服刑的江西一所大学基建处原处长周某说。周某今年4月因受贿400多万元获刑。
“一把手”权力过度集中
由于单位或部门“一把手”们权力过度集中,往往手握工程发包、支付工程款等大权,是左右工程项目安排、工程款结算的关键人物,成为建筑商、包工头们争相拉拢的对象,由此引发的工程建设领域“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
江西省检察机关2005年至2007年查处的68起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担任发案单位“一把手”、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有33人,占涉案人数的37.1%,而2007年至2010年7月,江西检察机关查办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701件800人,其中手握重权的“一把手”或实际上的“一把手”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18人,占案件总数的14.75%。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处长张昕等专家分析认为,当前,工程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呈现新特点。
一是犯罪形式多样,隐蔽性强。除了传统的直接送钱的手段外,红利、购物卡、信息咨询费、借考察之名出国旅游等商业行贿手段名目繁多。
二是作案环节集中,手法复杂。作案环节主要集中在招投标、建筑施工以及结算和验收环节。如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行贿,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项目预决算中,一些施工单位通过向建设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行贿,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以骗取工程款。
三是窝案串案明显,呈现群发态势。由于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手中掌握工程发包、资金运用等决策权,有的单位案发后甚至出现领导班子“一锅端”的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建设部门、发改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加强协调,建立有效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取消或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机会。
同时,一方面可以通过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建立完善“代建制”,用科学、高效、规范的管理方式来预防腐败,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和创新权力监督制度,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有效约束。
作为一种探索,2006年3月,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始尝试在全省所有监狱、劳教单位全面实施“一把手”5个不直接分管的做法,将人事、建设工程、财务、物资采购、执法工作分配给副职领导具体分管。对于这些工作中的一般问题、重要问题和重大问题,按照副职领导决定、报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和相应的权限进行操作。2010年5月,江西省司法厅出台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推广这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