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延续执行部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通知要求,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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