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招投标领域的腐败特点表现为投标人、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腐败官员之间相互勾结,串通操纵招投标,而形成严密的腐败利益链,案件中的“相互勾结”环环相扣,分别表现为:投标人通过采取“价格同盟”、“轮流坐庄”、“陪标补偿”、“挂靠垄断”等手段,暗箱操作串通投标;中介机构与投标人沆瀣一气操纵招投标行为;行业管理部门与投标人共同违规操纵招投标;问题官员利用职务便利授意相关部门操控招投标。
针对招投标领域腐败暴露出的问题,江西省某地级市招投标中心主任李某认为,当前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已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案件的查处,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即使短期内起到“震慑”作用,也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衰减。因此,他认为,现有法律中将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权、管理却、操作权交给一个实体来行使的现状必须改变,必须将这三种权力分开,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来行使,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傅大中建议,应采取多种措施从根本上遏制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
一是立法机关定期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补充,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规范招投标代理管理、招投标市场审查,明确执法主体,细化、量化对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投标人行为;建立统一的网上报名平台,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工作;建立各省统一的专家评委库,扩大抽签评标的范围,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对无资质建设队伍的挂靠现象进行清理,制止有资质公司买卖资质的行为;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探索工程监管新模式。
二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和产权交易四大交易要从原主管部门真正分离出来,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行政监督与市场交易的有效剥离。
三是要解决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引入社会监督。一方面通过建立完善的招投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招投标各环节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形成市场内招投标各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市场外民主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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