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将被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 《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评标行为: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或者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进行评标打分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特定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另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的;发现投标人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的;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也将被认定与投标人有串通评标行为。 宁夏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评标行为的,可以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可以废止该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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