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北京市采取“摇号”方式进行汽车限购,来自甘肃的芦先生不具备摇号资格无法购买汽车,于是芦先生将北京骏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东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买法拉利轿车的汽车销售合同,并返还购车款77.2万元。
卢先生起诉称:2010年11月6日,芦先生与骏东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购买法拉利California轿车一辆,购买价格为386万元。合同签订后,芦先生陆续向骏东公司支付了预付款77.2万元,余款308.8万元于汽车交付时支付。之后,芦先生等待骏东公司的发车通知。2010年12月,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办理摇号登记,但芦先生不符合相关规定,无参与摇号登记的资格,故芦先生所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芦先生认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现《汽车销售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故要求解除该合同并返还预付的购车款。但骏东公司不愿退还购车款。
据悉,该起由摇号限购汽车引发的购车人要求解除购车合同的纠纷在朝阳法院尚属首例。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