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员工挪用260万元炒股 查账半年方得知
2011-09-05   作者:张慧宇  来源:理财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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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凭任职期限长短和金额多少来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是银行内部管控出了问题
  一拖再拖,何时能解?一件案子,工行审理了两年半,至今仍无着落。
  2008年12月5日,工行辽宁省锦州市洛阳路支行发生了一起柜员赵文育挪用商户资金案,涉案金额260多万元。
  案发后,工行锦州分行成立案件调查组。经过11个月的调查审理,工行锦州分行于2009年11月6日做出处理决定。
  然而,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
  工行锦州分行的处理决定反而激发了内部矛盾,这不仅仅是一个挪用资金案引发的银行处理公平性的质疑,它更多地是显示了银行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

  当事人陈述

  8月29日,事件当事人孟凡影向理财周报记者讲述了她和工行双方之间矛盾的始末,一切要从赵文育挪用资金案说起。
  赵文育从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在工行洛阳路支行从事特约商户的记账工作。其间中百商厦由于账户资金与会计账不符,其财务人员王志红曾多次到工行洛阳路支行质问赵文育,而赵则以记串账户等理由进行推托。孟凡影告诉理财周报记者,不仅仅有中百商厦,其间找赵文育的还包括锦州百货大楼等。
  2008年5月至2008年11月25日,在赵文育从事后台打表期间,王志红找账更加频繁,赵文育主动出面解释并推脱。终于,王志红找到工行洛阳路支行的副行长何江要求进行对账,于是何江委托检查辅导员曹风岩帮助查找,但却没有查出来。
  2008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赵文育休假。此间,王志红又多次找到工行洛阳路支行,何江于2008年12月1日组织支行的中层人员进行查账,然而依然没有结果。
  直到2008年12月3日,工行洛阳路支行行长苑丽君上班后,得知此事后才当即成立了专门查账小组,同时派人寻找赵文育。12月5日晚上,中百商厦的财务人员抱着账本到工行洛阳路支行,并指出了几笔可疑的业务,按此查找,才于当天晚上查出了第一笔案件线索。
  2009年11月6日,工行洛阳路支行做出了最终的处理决定。工行洛阳路支行前任行长王囡被记大过;时任行长苑丽君无任何处分,且于2010年9月被调到锦州市档案局任副局长;原支行总会计鲁旭被记大过;督察中心所有人员被扣减绩效收入;而4个营业经理中,杨娟和曹凤岩均被记大过,而刘永泉已在锦州分行调查期间调离工行,唯独孟凡影被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孟凡影由于对工行锦州分行调查组的调查权限、案件的定性、处理的公平性、涉及的人员范围、调查该案件的方式方法、案件的透明度等存在巨大异议,多次向工行讨清说法,但无果。

  质疑点

  在孟提供给理财周报记者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上,记者发现上面写着孟凡影参加工作时间为1997年12月,而在中行锦州分行发布的《关于解除孟凡影劳动合同的处理规定》中写着孟凡影是1992年10月入行。而孟凡影表示其是在1997年才参加工作,进入工行。
  同时在支行提交给市行《关于洛阳路支行通过业务自查发现赵文育挪用特约商户资金陈案的报告》中汇报的内容也是漏洞百出。“结合年终决算准备工作,我行于12月1日开始对今年前11个月账务进行全面核对,12月3日发现中百商厦的账务有长款情况。经安排专人与“中百商厦”财务人员面对面对账,确定特约商户账务确实存在问题……于12月5日17:30分发现1笔由赵文育于2007年11月27日经办的业务,金额为159,198.40元,并未记入中百商厦企业结算卡账户,而是记入由其控制的‘聂澍一’名下的银行卡中。”
  事实是,中百商厦的财务人员发现问题,寻找洛阳支行对账,而洛阳路支行一拖再拖最终才发现问题。
  业内人士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支行金网账户资金都是借贷平衡的,日终账务都是轧平的。”这么说来,怎么能够通过对前11个月账务进行核对发现中百商厦长款情况?
  让人感到不解的是:2008年1月发生沈岚挪用资金案后,工行省市行要求各支行在全行范围内展开业务自查,这时赵文育作案也已经半年了,为什么这次自查没有查出?同样在日常的总会计审查、省市行的各项业务检查时或者2007年年末查账时为何没有查出来?
  抛去这些疑问,理财周报记者在两份文件中发现了数据上的不一致。在工行锦州分行提交给工行辽宁省分行的《关于处置“赵文育事件”情况的报告》中提到,“于12月5日17:30分发现1笔由赵文育于2008年1月6日经办的业务,金额为161,206.06元,并未记入中百商厦企业结算卡账户,而是记入其个人银行卡名下。”这和此前的《关于洛阳路支行通过业务自查发现赵文育挪用特约商户资金陈案的报告》中呈现的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

  处理决定是否合理?

   工行锦州分行对赵文育案件相关人员的处理是否公平,有两个问题需要去探讨:一是,此案是否属于自查?二是,工行锦州分行做出这样的处理决定的依据是否合理?
  为此,理财周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陈晓峰主任和温州瑞安市政协委员胡奎律师。
  工行洛阳路支行最后查出了赵文育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百商厦多次找账的结果,而并非是该支行主动发现了问题。对此,程晓峰说道,“自查分为主动自查和被动自查两类,显然,工行洛阳路支行自查属于被动自查,另当别论。”
  如果不是自查,那就说明工行洛阳路支行隐瞒事实;而如果是自查,为何减轻惩罚不适用于孟凡影?
  理财周报记者与工行总行联系,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孟凡影个人处罚现不做回应。但是对于孟凡影入职日期不一致,因为办案时是手写,把1997误写成了1992后,这是原始档案,是手写的误写。
  至于理财周报记者问及工行为何发现两笔案件线索不一致时,工行总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锦州分行是通过查阅原始传票发现的2008年1月6号的赵文育第一笔,时间差不多是在2008年12月5号17:30。而另一份报告中提到的是2007年11月27号发现的,这是洛阳路支行在2008年12月5号,晚上发现的。因为,赵文育有多笔,不同时间发现的是不同的一笔。等于说实际时间是有出入的,但在报告中却没有呈现出来,呈现出来的反而是前后不一致。
  孟凡影告诉记者当时工行市行早已启动新版打印凭证,而工行洛阳路支行直到赵文育事件后才采用新版打印凭证。而且当其他市已启用直联POS方式,工行洛阳路支行一直采用手工记账方式给商户记入银联资金。
  同时,该支行并没有专门的对账人员,“文件要求对账单应由客服部人员送达,而实际却由市场部人员送达。”孟凡影说道。工行总行办公室主任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锦州分行采用手工记账对赵文育案件无影响,这是工行锦州是分行的规定,不采用直链POS方式,而采取间联方式。
  孟凡影向理财周报记者透露:“后来案件调查,赵文育挪用的资金主要用于炒股。而此前,王囡和她都经常炒股。”
  支行在管理上的混乱使得孟凡影对工行锦州分行的处理决定产生了异议。工行锦州市分行调查组称,“认定责任人是否有责任的依据是看相关人员在管理或操作中是否违反我行的相关文件规定,至于核定责任人的标准,总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暂行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
  而孟凡影认为,如果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应当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她对工行锦州分行的处理的合理性表示质疑。
  “内部的纪律处分,银行有权来进行规定。营业经理肯定负有直接责任,但轻重就不好评价。银行自身查了那么久都没查出来,何况一名员工,不能凭任职期限长和金额多少被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是银行内部管控出了问题。操作风险是银行最大的风险,管理和预防上都存在很大问题。我认为银行营业经理上面的人应该负更大的责任。工行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问题啊。”陈晓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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