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基金撇清与劲嘉案干系 涉案公司或被罚
2011-08-30   作者:敖晓波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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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来自深圳南山区检察院的微博信息,将两家基金公司牵扯到一起内幕交易案之中。由于该案是国内基金公司首次被法院认定为利用内幕交易非法获利的典型案例,因此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在业内热议是哪两家基金公司卷入了这一丑闻之际,昨天,多家基金公司纷纷撇清与此案的干系。

  泄密门牵出基金公司

  在历时一年之后,一场始于去年7月的调查终于随着深圳南山区检察院发布的几条微博消息有了最终的答案。
  上周五,深圳南山区检察院发布微博披露,深圳某上市公司投资关系部经理顾某在一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上,获悉公司正在与某国外烟草公司洽谈合作,且订单量很大,可能给公司带来巨额利润。顾某随后多次在不同场合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多家基金公司,其中有两家基金公司在获悉该内幕信息后,在顾某所在公司公开该内幕信息前,大量买入卖出顾某所在公司股票,从中非法获利近1500万元。南山区检察院认为,依照相关规定,顾某及相关基金公司将被处以3000万以上巨额罚金。
  经查证,这家上市公司为劲嘉股份,该公司曾在2009年9月19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洽谈合作的提示性公告》。实际上,在这一公告发布之前,网络上就已经出现了“劲嘉股份与英美烟草签署合作协议”的传闻,劲嘉股份股价已于2009年9月14日高开高走,当天中午收盘前即被拉到涨停,报收13.52元,当天的换手率达到20.45%。在随后的9月15日、16日和18日,该公司股票换手率也都超过10%。
  不过,这一公告随后被证明系一起“乌龙事件”。2009年11月6日,劲嘉股份又发布澄清公告称,其早前公告的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商洽烟标合作事宜有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误将对外合作方本土美国烟草贸易公司当作了世界第二大烟草上市企业——美国英美烟草公司。
  2010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此事,由此发现了劲嘉股份投资部员工散布内幕消息的事实。

  众基金公司纷纷撇清

  虽然劲嘉股份发布的是一则乌龙公告,但这并没有妨碍基金公司从中牟利。据相关知情人士透露,深圳南山区检察院微博信息中所指两家基金公司分别注册于北京和上海。不过,多家基金公司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纷纷否认公司或公司相关人员遭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因劲嘉股份最早对外发布《关于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洽谈合作的提示性公告》的日期为2009年9月19日,因此,记者查阅了2009年劲嘉股份的三季报。季报显示,截至2009年9月30日,在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中有8只基金。与2009年二季报相比,有7只基金是新建仓的,分别是长盛同庆可分离、建信优选成长、华安宝利配置、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汇丰晋信大盘、景顺长城新兴、广发核心精选。然而截至2009年12月31日,建信优选成长、华安宝利配置、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汇丰晋信大盘四只基金便从前十大流通股东中消失了。
  有市场分析认为,由于劲嘉股份泄密事件发生在2009年9月,所以在2009年上半年大举买入劲嘉股份的基金可以排除嫌疑;而当2009年11月劲嘉股份发布澄清公告后,一些基金到2009年底时依然重仓持有该股,这些基金也可排除嫌疑。因此,中间出局的基金嫌疑最大。特别是汇丰晋信和建信优选成长,早在去年下半年,市场就传出汇丰晋信等基金公司因劲嘉股份遭到证监会调查。
  对此,汇丰晋信相关人士昨天对记者表示,目前公司并没有收到任何监管机构或是检查部门的相关通知,公司对劲嘉股份的投资属于正常投资行为。该人士还表示,早在去年7月,证监会就对相关问题进行过调查,当时很多基金公司都接受过证监会的询问,但后来都不了了之。
  建信基金相关人士昨天也对记者表示,如果公司或相关人员涉嫌以内幕信息获利,公司就会收到相关部门的调查通知,但目前公司方面一切正常。华安、泰达荷银方面昨天也都表示没有收到相关部门的调查通知。

  涉案基金公司可能被重罚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从业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此,宋一欣认为,依照上述规定,顾某及相关基金公司将被处以至少3000万元的巨额罚金。
  武汉科技大学教授董登新表示,上市公司与基金公司之间很容易出现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我国证券市场对内幕信息泄露的监管及后续的处罚都属于薄弱环节,且查处和监管难度非常大。因此,仅靠监管机构的监管是不够的,应该“群策群力、全民监督”。当务之急是从根源上完善公司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同时,处罚力度必须加大,对已经违反法规的机构和个人,监管部门必须作出严厉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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