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规:溢油量超过10吨为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2011-08-29   作者:记者 涂洪长/福州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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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能力,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溢油量超过10吨等四种情形为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的《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暂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间接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污染海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溢油量在10吨以上的为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他情形的,为一般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一般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由设区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该《办法》规定,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为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经济损失额100万-1000万元以下为重大污染事故;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为特大污染事故。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其辖区内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该省辖区内,直接经济损失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由农业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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