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融资融券市场发展
2011-08-25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网综合
 

  美国

 

  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其中为了防止信用交易的过度滥用,规定不得高于证券市场市价的55%,或者不高于前36个月中证券的最低市价,且不得高于现价的75%。并且列出了一些被禁止的非法行为,如规定任何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纪商不得直接间接地参与信用交易,或者替客户安排交易。同时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信用交易活动进行严格的管理,美联储作为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机构,行使市场监督职责,不久又颁布多项规则,规范了银行、证券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的融资交易,信用交易的经纪业务,以及银行在融资融券中的地位等,这些规则完善了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体系。

  现代证券卖空出现的最重要驱动因素是20世纪60年代由经济繁荣发展而带动的证券市场投资热情的兴起。20世纪70年代早期,证券交易所和券商都致力于处理证券交易带来的泡沫,这些行为导致了大量的流动性无效,使得一些华尔街公司的倒闭,为了给市场上的套利者、卖空交易者提供出借证券,真正用于为市场提供交易纽带的证券卖空业开始形成。由于期权交易的繁荣和B-S期权定价公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广泛运用,以及基于期权的股票借贷行为管理,使得卖空交易得以进一步发展。另外,在供给面上,70年代美国证券托管银行开始为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证券出借服务,很快法律也允许养老金参与证券卖空来获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国大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都使用卖空交易,证券卖空也已经完全制度化。

  1980~2007年纽约交易所客户信用交易融资余额由1470亿美元增长到39787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2.5%

 

  台湾

 

  台湾地区融资融券业务从1962年台湾股票市场建立之时即已存在。1993年,融资融券占证券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达到最高的45%20032008年,台湾融资融券交易额占证券交易额比例平均值也达到了28%

  通过多年的发展和改进,台湾地区已建立、完善了一整套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权限、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及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成数等必须由监管部门统一制订;《银行法》则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资金转融渠道。行政院和证券监管部门制定了《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价证券信用交易之融资融券限额》等法规,明确了融资融券业务许可条件、基本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标的证券准入标准、转融通操作办法等基本规则。

  台湾地区融资融券业务采用双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主要特征是证券金融公司除了可以向证券公司授信以外,还可以通过代理或直接向投资者授信。台湾的授信主体的要求比欧美等国家要严格,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必须在净资产、从业时间等方面达到规定条件,而投资主体必须在开立信用账户前提供财务证明并接受授信主体的资格审查。此外,台湾的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相对灵活,市场监管部门为投资提供了诸如当日冲销、交易变更等交易工具,进一步促进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为投资提供了更多风险规避管道。

  台湾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管理相对全面。各授信主体不仅对市场总的信用规模进行控制,而且对单个证券融资融券规模、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授信主体融资融券规模都有严格要求。证券公司还对每个信用账户采取逐日盯市制度来控制信用风险。

 

  英国

 

  18世纪初,英国产生了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也随之在市场上出现,而卖空交易更是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手段。卖空交易(包括融券交易)在很多情况下起到抑制市场过热、引导股票价格回归真实价值的作用。然而,由于当时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卖空交易滥用给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南海事件是一典型,这迫使英国对卖空采取了限制,致使融券交易也被牵连。尽管如此,英国监管层对融资融券交易的市场作用的认可并没有改变,反而在事件中认识到适当、合理的监管是防范融资融券市场风险的需要,也是引导和发挥融资融券积极作用的必要措施。随后,英国于1860年重新恢复了卖空交易(包括融券交易)

  目前,英国监管体制主要采取法律框架下的自律管理模式。1997年后,英国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从原来的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并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作为单一的监管机构,统一负责监管银行、保险及投资实业,与中央银行同隶属于财政部的一级机构。因此,融资融券交易也一并纳入到金融服务管理局进行监管。

  随着英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产生或派生出了许多与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相关的交易策略,并将这些策略延伸到避税、股权投资领域。例如,当出借人应扣缴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的税款,而某些潜在的借券人不用扣缴时,此时交易双方产生借券交易,借券人收到免税的股利收益,并以借券收入形式或权益形式与出借人分享;另外,当股票发行人给股东提供选择收取现金股利或是将现金股利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再投资于本公司股票的选项时,持有该股票的基金由于受到投资股票最大额度的限制,无法选择后一种选项,却又想获取该股票卖出的差价收益,于是产生借券交易,由借券人选择后者选项,然后卖出股票获取收益,再以借券收入形式或权益补偿形式与出借人分享。(综合国信证券网站、《每日经济新闻》等媒体报道)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使用。
 
相关新闻:
· 【名词解释】转融通 2011-08-25
· 3000亿指基迎接转融通盛宴 2011-08-24
· 证监会征言转融通 个股卖空临近 2011-08-22
· 转融通开闸在即 A股做空力量增强 2011-08-22
· 转融通业务有望年内推出 2011-07-25
 
频道精选:
·[财智]肯德基曝炸鸡油4天一换 陷食品安全N重门·[财智]忽悠不断 黑幕频现,券商能否被信任
·[思想]观点擂台:奢侈品,降税的纠结·[思想]破解"两难"选择成为宏观政策着眼点
·[读书]《五常学经济》·[读书]投资尽可逆向思维 做人恪守道德底线
 
关于我们 | 版面设置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甲101号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证01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