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投资证券及衍生品
2011-08-24   作者:记者 张朝晖 实习记者 刘论非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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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日前发布《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明确,禁止跨境人民币直接或间接投资有价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亦不能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内地贷款。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市场分析人士表示,通知中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即人民币FDI)的限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人民币回流是流向实体经济,必须有真实的项目对接,而不是流向投机市场。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出于防范跨境资金风险和防范“热钱”流入的考虑,在人民币回流机制方面是有管制地放开。

    建立人民币回流渠道

    通知明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并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不仅可将通过跨境贸易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用于在内地直接投资,还可将从中国境内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用做境内直接投资。
    分析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人民币国际化将再向前推进一步。无疑为沉淀在境外的人民币形成有效的回流渠道,加强人民币在境内外的流动性,并吸引外商在保值增值的情况下更多进行人民币业务。他表示,以香港为例,从内地和香港之间的贸易发展情况来看,可以预见的是,香港人民币的沉淀会越来越多,现在是五千多亿,预计很快就会达到两万亿。如何使香港沉淀下来的人民币回流到内地,然后内地和香港的人民币实现双向自由流动,人民币FDI将起到基础性作用。

    防范热钱流入

    通知明确,禁止跨境人民币直接或间接投资有价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亦不能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内地贷款。此外,通知指出,若有关出资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以上;与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或拍卖等行业有关;企业为外资投资性公司、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或投资行业属内地宏调行业,如水泥、钢铁、电解铝或造船等,以上任一情况下,地方商务主管审批后,需再交商务部审批。若资金用做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则按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执行。
    央行此前在《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中亦指出,境外参加银行应当追踪客户购售人民币后的资金流向,对新客户及金额较大的交易作更详细的审核,并应当注意监测异常交易。
    业内人士表示,围绕人民币业务的逐渐开放,有关热钱的担忧总是与之相伴。人民币FDI对于监管层的一大难点在于,要确保人民币回流是流向实体经济,必须有真实的项目对接,而不是流向一些投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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