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核查新规涉及所有稀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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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称,三分之一企业“必须着力改善方能通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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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4 作者:记者 梁嘉琳/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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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23日公布《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规定,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以下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通过核查,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指南》还指出,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予通过核查,包括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环保部知情者向《经济参考报》透露,《指南》将稀土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相关标准拓宽到所有稀土企业,那么至少三分之一的企业将受影响,“必须着力改善方能通过核查”。 该人士说,考虑到稀土行业仍存在非法开采屡禁不止、冶炼分离产能扩张过快、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如果再不把排污的高标准普及化,就难以达成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 在此前颁布的《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中,环保部表示,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或达标证明文件。 上述知情者指出,对于新建项目,未通过环保核查则不能通过发改委审批,但在建、已建项目在工程立项、出口关税等方面的协同政策,“仍在与有关部门沟通中”。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透露:“几部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正考虑提高包括稀土行业在内的企业排污罚款标准。有必要将生态修复和健康损害等成本考虑在内,以根治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现象。” 按照原定计划,各稀土企业已在自查自纠后,于8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核查申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在督促本地区企业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后,也将于9月1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环保部。 “环保部将于9月组织成立稀土行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稀土企业进行复核,并组织各环保督查中心进行现场抽查。”上述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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